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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正呈上升趋势,严重恶性案件日渐增多。要做好预防和制止工作,关键要有法可依。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律,以满足现实社会关系调整之需和解司法实践之急。本文将在对现行立法缺陷和急需立法调整社会关系矛盾的认知基础上,分析论证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通过厘定有关的具体法律概念,为我国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提供可行性建议。我国所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应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其立法内容应横跨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具体条款应包括暴力的预防、受害者的保护与支持和应获得的法律救济以及对犯罪者调查、起诉与惩罚等内容。在法律责任方面,应规定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坚持“家庭暴力零忍耐’“受害人本位”、“国家责任”、“人权观念”等基本立法理念,确立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性别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受害者、多机构合作和预防、干预与惩罚相结合以及禁止调解等基本原则,将法律化的家庭暴力类型界定为国际公认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立法保护范围应从单独基于妇女群体而扩大到所有家庭成员以及特殊亲密关系者,明确国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媒体、教育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医疗机构、社会救助机构、鉴定机构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各种干预主体的职责,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保安处分、证据、婚内损害赔偿、强制性逮捕(拘留)和起诉等本土化的法律制度。为加快推进我国相关法律的演进和发展进程,体现法的人权保护的基本价值,需要推动法律变革,审查其他所有相关法律,修订或撤销现行法律中与反家庭暴力法相冲突的条款,以此保证一个稳定的法律框架,从而确保家庭成员人权和消除家庭暴力在法律中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