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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中重要的一项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是指若某个证据被认定为传闻证据,且该证据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之例外情况,则法庭不得采纳该证据。传闻证据是指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大量书面证言即英美法系中的传闻证据被法官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既不利于公正的审判,也不利于保证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学界呼吁我国应尽早确定刑事传闻证据规则解决此问题,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法系传闻证据规则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构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些许建议。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传闻证据规则基础问题探讨。首先,通过对英美学界不同学说关于传闻证据概念的界定加以分析,确定传闻证据的概念。然后对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加以界定,分析了传闻证据规则的性质。最后介绍了英美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过程,从传闻证据规则的起源、确定、发展了解传闻证据规则的诉讼价值。第二部分,分析了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理由及其例外情况。首先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确定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是因为传闻证据潜在的不真实性,列举了英美法系确定传闻证据规则的主要立法理由。其次,英美法系国家中传闻证据并不被当然排除,若有法律明文规定之例外情况存在,则可以采纳传闻证据,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和判例法,列举了英美法系国家传闻证据规则的主要例外情况。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适用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现状。通过本文前两部分对英美法系传闻证据规则的分析,结合我国新刑诉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修改和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分析了构建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提出我国构建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些许建议。通过分析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可行性,认为现阶段我国具备了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有利条件,进而从构建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