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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道德和社会伦理是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的社会规范。通过深入分析社会伦理与道德的本质以及表征,两者是不能混为一谈的。社会伦理是人类基于作为“人”的存在、延续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对其行为的约束和要求,相对于人类在精神上追求的“道德”,社会伦理有着道德所不具备的自然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社会伦理受地域、时代、民族文化、社会型态、宗教意识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相对较小,规则性、延续性和约束性更强。体现在与刑法的关系上,道德是刑法精神上的引领,社会伦理则是刑法的价值核心。这不仅仅反映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和法律文化中,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刑事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传统刑事法律的伦理化过程不仅仅是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的构建过程,而是经过近千年(自春秋时期到汉朝)激烈的思想斗争、流血冲突甚至残酷的战争才逐渐确立的过程。对“礼”与“法”关系的处理上,经过了无数代人的思辨和洗练,才将儒家伦理思想融合到刑法中:在刑法的精神中讲究“仁爱”、“宽恕”;在刑法的价值上追求“天人合一”;在刑法的运行中要求“德主刑辅”;在刑法的使用上追求“息讼止松”,并设立了一整套法律规定和诉讼制度来维护和保障社会伦理。社会伦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随着公众社会民主意识的崛起,对执政者运作国家权力提出了权力内敛、反对暴政、维护人权的权力伦理要求;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和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形成了以人类为中心主义的传统的生态伦理向以非人类为中心主义新的生态伦理的转变;对社会公共安全的隐忧、对生命本质研究的深入等都在不同程度上丰富了社会伦理的内涵。为顺应这样的历史潮沛,当代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客观上要求各国在刑法中构建相应的内容,切实维护社会论理发展的要求。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体现了对社会伦理保护的内容,但距离构建伦理价值核心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当代中国对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既是一个法律制度、法治理念的创建过程,更是一个社会伦理价值的重建过程。对道德与伦理概念的混淆、义务本位的刑法理念、国家刑罚权的扩张等导致了我国刑法伦理价值的空转缺位,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重新审视当今社会伦理对刑法的要求,结合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在立法思想、刑法规范、刑事诉讼、刑罚设立以及调解制度等方面丰富和完善我们的刑事法律及相关制度,真正实现对社会伦理价值的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