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督法》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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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正式施行之前,由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缺乏刚性的专门法律规范,导致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虚化、法律实施的公平性及权威性在总量上大打折扣,也严重影响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深度、广度与力度。《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否解决或者缓解了这些问题,需要“立法后”的验证和评估。将立法后评估这一立法质量“源头监测”方法运用于对《监督法》的实证分析,有利于检测《监督法》文本的实施效果,考察其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监督法》的实施,有利于总结经验、为《监督法》的完善提供借鉴。《监督法》立法后评估显示,《监督法》的实施使我国监督法治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但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期待,需要在尊重《监督法》整体框架的前提下,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监督法》立法后评估的基础,即评估标准、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本文运用文献检索法、问卷调查法、定性调查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论证法相结合的评估方法,根据价值标准、制度标准和技术标准三大评估标准,对《监督法》三项制度下的八项内容进行了评估。第二部分描述了《监督法》立法后评估的两大基本结论。《监督法》的实施使我国监督法治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具体表现为:《监督法》的实施顺应了民主法治发展的基本要求,使监督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现实作用,为拓展监督制度的发展空间提供了现实可能。但《监督法》并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期待,突出表现就是监督制度休眠现象较为严重、监督公开的成效不高、监督权的规定过“小”、《监督法》的配套立法不够完备。第三部分提出了《监督法》立法完善的若干思考。基于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尊重《监督法》整体框架的前提下,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增设“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完善监督公开的制度设计,创设观审制度,完善《监督法》的地方配套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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