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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始终贯穿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公平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和权利关系的合理分配,是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评价的尺度。它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在实质上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即从来不存在统一的、绝对的、永恒的公平观,只有具体的、历史的、带有时代色彩的公平观。在经济伦理学中,公平既是重要的经济规范,又是重要的价值目标。效率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主要包括微观效率和宏观效率两个方面。在效率的实现、实现效率的目的和为谁实现效率三个方面包含着重要的伦理学意义。公平与效率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公平优先的原则在建国初期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最终导致了平均主义,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与此同时,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不公趋势日渐明显。于是,公平与效率协调发展是和谐社会中的必然选择,这是由四个方面原因决定的:公平与效率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公平与效率协调发展是一种新型的公平效率观,在和谐社会中应注意做到两个方面:一是公平与效率兼顾,保持两者的动态平衡;二是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在实现公平与效率优化组合的具体机制和方式上,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根据需要可以有所侧重,并从保证全体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充分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体系五个方面在制度政策上加以保障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