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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刑是刑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量刑的公正体现刑法文明程度。蒙古国刑法中的量刑制度,量刑情节的法定化,量刑的规范化都围绕着行为人的责任展开,量刑也注重行为人的再社会化。笔者通过研究对蒙古国量刑制度有了较深了解,认为蒙古国的量刑情节的法定化程度高,缓刑制度及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量刑制度设计比较成熟,我国可以借鉴。蒙古国刑法量刑制度的研究主要围绕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及判处何种程度的刑罚,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等问题展开的。蒙古国刑法量刑的最大特征是轻缓化。但是近年过于轻缓的刑罚对在犯罪预防上表现出消极迟缓,这样的契机下学者们提出在犯罪人的责任范围内考虑张预防目的之主张,立法部门以刑罚修正案的形式对减轻刑罚的幅度作了限制。界定反映犯罪人罪行及再犯可能性的情节之概念范围的基础上,依据蒙古国刑法理论界普遍的分类方法,作减轻刑罚情节、加重刑罚情节和免除刑罚情节,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案中情节和案外情节,总则性量刑情节和分则性量刑情节等四种不同的分类有助于正确认识量刑情节。在此基础上,将法定量刑情节分析成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手段、罪后态度、犯罪对象、犯罪的时空环境、犯罪动机与目的、犯罪造成的结果、被害人的过错、前科等9个不同的表现形式;量刑情节适用方面,蒙古国在全面分析原则和个案分析原则下,运用禁止重复评价、限制减轻处罚、正确适用数个加重刑罚情节并存的情况的方法、正确处理减轻刑罚情节与加重刑罚情节并存的情况的方法等4种方法适用量刑情节。在蒙古国,初次犯不严重罪行的犯罪人如果悔罪态度好,积极补救损害的,法官依据其罪行程度和再犯可能性较低的特点可以判处缓刑。缓刑制度的理论依据可从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上延伸,可以说,缓刑是为了避免罪恶不深的犯罪人在监狱中交叉感染或重度感染,让其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矫正。在蒙古国,不仅初次犯轻罪的犯罪人犯罪后积极补救损害的犯罪人可以缓刑外,孕妇、抚养三周岁以下子女的母亲或者单身父亲也可以适用缓刑。如果被缓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犯罪、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判刑罚不予执行。未成年人的保护性量刑制度方面,蒙古国刑法典做出了相比较与一般犯罪人减轻处罚的规定,同时对这种减轻刑罚作了最低限度,从而有效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蒙古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特点还体现在基调更加轻缓的未成年人缓刑制度上。蒙古国在法定量刑情节的范围和立法模式上的特点,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尤其是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低门槛的特点,对未成年人适用的非刑罚措施等对我国量刑制度的改革有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