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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的发展不仅促进了数据分析技术的创新升级,而且加速了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领域深化改革的步伐,给人们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带来重大影响。在大数据时代,人们更容易被讨好,商业机构更容易获得利润,政府更容易做出政绩,社会更容易解决问题,个人与组织都从中获益。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推动着社会各领域转型升级的加速,但其在加速发展过程中的数据泄露问题也日益凸显,给个人信息的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大数据时代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更加便捷和全面,分散信息的聚合重组可以使数据分析主体预测个人社会生活的全貌,给数据服务商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个人信息面临着被非法收集、过度分析及不当储存的威胁,个人信息泄露的系统性风险也随之出现,给信息主体带来精神甚至经济上的损失。大数据时代,侵害个人信息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侵害手段的智能性、隐蔽性;侵害主体的多元性、匿名性;侵害对象性质的双重性;侵害形式的日益扩大性。由此可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和棘手,加之近几年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呈现增多趋势,更加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本研究在前人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对个人信息的内涵、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内涵进行了初步界定,以此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研究向更深层次发展。本文以政府监管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政府治理理念为理论基础,对我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监管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从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新状况以及侵害个人信息保护特征与方式出发,运用文献研究法对我国政府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困境进行系统性分析,包括: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流程不衔接;个人信息保护跨境合作不协调;行业自律不规范;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等。然后运用比较研究法分析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特点,以此为基础,提出适合我国国情和时代背景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监管路径的构想即统分结合的立法保护;事前、事中、事后链条式监管;个人信息保护跨境合作;确立专门机构管理行业协会与规范;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