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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当今社会出现了许多新型的危害公共安全和环境的犯罪活动。在这些新型犯罪中,以环境犯罪最具代表性,它具有专业性强、潜伏期长、危害性大等特点,并且对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的举证相当困难,故而这类犯罪很难被传统的法律所制裁。针对这个问题,英国首先产生了一种新的制度——“严格责任”制度。这一制度可以使控方在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环境犯罪的追究中,不必证明行为被告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仅需证明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与所造成的危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对行为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以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国情为基础,研究严格责任在我国环境犯罪的处理上是否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为此,本文将先探究严格责任的历史由来,结合国外对严格责任的适用状况,来界定刑法中严格责任的涵义,厘清严格责任的概念以及适用范围,而后就我国环境犯罪中如何引入严格责任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设想。经过研究发现,就环境犯罪的处理方面来看,我国的严格责任引入既符合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又有利于遏制我国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现阶段我国的刑法与严格责任之间并无直接冲突,但前者在处理环境犯罪方面存在着很明显的不足,引入严格责任可以迅速改善我国处理环境犯罪的不利状况。同时,国外情况也清楚的表明,严格责任在处理环境犯罪方面具有传统法律无法替代的优势,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环境犯罪的发展恶化。但是我国国情和法情存在特殊性,不能直接照搬英美法系中的严格责任,而必须按照我国的国情和刑法立法体系,构建属于我国环境犯罪中的严格责任。为此,我国在引入严格责任用于环境犯罪时必须要明确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律地位,并明晰其适用范围;同时由于绝对严格责任的应用具有过强的责任归属约束力,会对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而我国应该引入相对严格责任。至于相关的具体制度方面,我国首先需要明确规定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有条件地、严格的在某些特定的环境犯罪中实施严格责任原则;在量刑方面应遵循轻罚原则,应以处罚金和短期自由刑为主,审慎使用重刑;同时在司法程序中为保护被告方,应引入适用于严格责任案件的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