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个人征信行政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天津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bb31494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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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大数据运用频率的持续上升使“互联网个人征信”这一结合互联网技术和传统征信制度的新兴产物诞生了出来。互联网个人征信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公众的生活,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成果,满足了现代金融行业乃至全社会的需要。互联网个人征信虽脱胎于传统征信,但又有极大的不同,其信息来源广、智能性高、时效性强,为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显而易见的推动作用。而它与互联网、大数据的结合使得互联网个人征信的运作模式与我国传统个人征信运作模式相比产生了明显的变化。其中,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使得借助大数据成长起来的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借此时机掌握了数量庞大的个人信息。互联网个人征信作为新事物,逃脱不开野蛮生长的前期发展阶段,但其又与广大民众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因此相对混乱的发展状况不利于征信行业自身的发展,也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隐患,对互联网个人征信进行规制势在必行,而对其进行行政监管符合政府的管理职责,也顺应国际趋势。然而,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个人征信的行政监管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个人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行政监管手段与水平比较落后、对被征信主体信息造假行为的规制不力以及互联网个人征信行政监管难以保证权利救济。笔者认为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为:个人征信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未在制度层面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央行“一元化”的个人征信监管体制不合理以及相关主体违法与失信成本较低。本文将从互联网个人征信的特点以及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监管的现状出发,结合域内域外征信业学术、实务等领域规制模式的理论及实践成果对互联网个人征信这一新兴事物进行全面的把握,积极探索出一条创新性的适合我国互联网征信行业适用的行政监管途径,具体措施有:(1)完善行政监管的立法,包括完善各层级专门法律法规的修订、创新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在立法中引入“信用权”概念、在立法中确立全方位信息共享机制;(2)完善个人信用数据的行政安全监控制度;(3)完善行政监管模式,包括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在监管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效果、通过公共行政民营化等强化监管的实效性;(4)完善相关各方主体法律责任,包括明确征信机构违法后果、通过“失信黑名单”打击失信主体。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为填补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行政监管存在的理论空白提供借鉴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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