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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主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主体以及赔偿责任。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进行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确立了法制基础。而《侵权责任法》则针对几种特殊情形加以规定。以危险控制理论、危险开启理论、风险分散理论和报偿理论为基础,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予以判断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根据责任形态的不同,如替代责任、自己责任、连带责任等,结合理论依据,提出一般认定标准和特殊认定标准。一般认定标准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说理论。其中,运行支配是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运行利益是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利益。~1并通过对自己责任中责任主体的认定,研究二元说在一般情况下的适用。特殊认定标准是二元说理论做狭义解释,即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仅指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这一实际的、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对机动车的实际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具体归属,并不包括抽象的、潜在的支配和间接的利益归属。因此,在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时,以机动车的实际运行支配为认定的主要原则,以机动车运行利益的直接归属作为认定的补充原则。~2在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情形下,运用特殊认定标准认定责任主体,同时结合替代责任和连带责任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当前,出现了很多新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类型,如代驾、网约车。针对新类型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同样适用特殊认定标准。在代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代驾人是事故的责任主体。但如果被代驾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被代驾人与代驾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单向连带责任。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劳动合同模式下,网约车司机处于执行工作任务状态,那么其不承担侵权责任,而此时的责任主体是平台公司。在挂靠协议模式下,网约车司机是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平台公司在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前提下,承担补充责任。在信息技术服务协议模式情形下,出租车服务供应商一旦出现侵权行为,由出租车服务供应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平台公司对出租车提供的网约车服务造成的侵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