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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内幕交易犯罪在证券市场类犯罪中占比高,具有违法手段更新快、隐蔽性高和专业性强的特点,极具危害性,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刻不容缓。近年来,多部委联合出台了多个政策和文件,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内幕交易罪案件司法环节的各项问题。在2019年审议通过的《证券法》,大幅度提高了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数额、扩大了对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的认定范围、细化了对内幕交易信息的认定标准。这一系列举措显示出国家打击内幕交易的决心和态度,将极大地增加了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内幕交易,增强投资人信心。但结合司法实践看,现阶段内幕交易罪在司法认定问题上仍存在较多争议需要解决。因此,本文从“刘宝春内幕交易案”和“郭福祥内幕交易案”入手,研究总结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重点分析了内幕信息的特征、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和公开时间、认定函的产生原因及存在问题、推定规则在内幕交易罪司法认定中的运用、合法交易抗辩等存在争议的问题。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标准中,在形成时间上,双方交易的事项和人员应当是“具体”的,并需结合具体案件。在公开时间标准上,目前的形式公开标准,因大客户专属通道存在的挂单速度优势、集合竞价规则以及夜市委托服务而在存在漏洞。在证监会认定函中,对认定函出现的原因、现状和存在争议进行介绍,提出认定函的内容和形式待规范、证据种类不明确的问题。对刑事推定适用于内幕交易案件中背景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证监会在调查程序和适用规则不够公开透明、推定适用的主体和认定标准模糊、需要细化合法交易抗辩中“正当理由及正当信息来源”规定等问题。在明确内幕交易罪司法认定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典型案例和现有规定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内幕信息重大性判断应采主观标准,公开时间标准中应完善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信息的强制停牌时间,以及冻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后一定时间内的交易资格。第二,对规范证监会出具认定函的内容和认定程序,并对认定函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从形式上审查其证据能力,从内容上审查其证明力,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第三,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对刑事推定可以进行反驳的权利和提供证据的义务。对“正当理由及正当信息来源”增加时间性和计划性两个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