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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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AI)生成内容是指通过人类设计的神经网络系统,模拟生物的思维方式对数据库和互联网上的信息进行深度学习,然后将信息转化为自己所熟悉的程序语言,形成自己的独特的创作风格,再依据一定的创作要求,然后产出的与著作权相关的内容。近年来,从无人驾驶、智能社会医疗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再到阿尔法狗打败人类棋手,微软机器人小冰创作出诗集,AI音乐制作人谱写乐谱,无不表明人工智能不仅在传统工业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也表现的意义非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但具备文学艺术的观赏价值,同时也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法律存在滞后性和理论的抽象性,世界各国对该部分生成内容的法律系统规制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中,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定性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和分歧,权属界定标准不一,引发纠纷不断,导致盗用滥用行为明显增多,文化市场秩序混乱,造成为此付出一定贡献的人得不到相应回报。因此,需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更深一步地研讨和探索,明确其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确定权利归属,减少不正当使用,保护合法权益,更好地激励创作,营造良好的创作氛围。故对于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保护,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首先,根据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的原理和发展的现有状况,遵循“审美非歧视原则”以及“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来论证人工智能创作行为的独创性,进而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也就是是否符合作品的四个构成要件标准;其次,在孳息理论的视角下,对生成内容进行权利归属的合理安排,人工智能作为原物,其产生的内容视为物权法中的天然孳息,同时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考虑将人工智能这个创作主体视为事实作者,将做出一定贡献或付出一定劳动的人作为法律作者,并由法律作者承受产生的权利义务,以此来对生成的内容达到一个有效的制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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