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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按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宪法性权利,是中国特色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规范村民自治权的实体法,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来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践中对广大农村产生了巨大影响,取得很大的成效,但是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比如村官贪污腐败、选举矛盾重重、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程序缺乏、村委会权力监督失控等。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法律不健全,协商机制空置。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末期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范式,在中国农村基层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符合中国渐进发展的民主政治改革。协商民主具有参与、平等、理性、公开的基本价值规范,协商是主要行为方式。协商民主具有政治合法性、平等性、公开性、广泛参与性、对话性和动态性的特征,与村民自治有很好地契合。村民自治制度包含协商机制,村民通过协商机制,自由、平等地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在参与过程中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其他人的偏好,根据条件修正自己的理由,实现偏好转换,从而有效地消除分歧和差异,形成共识。协商民主对村民自治有着积极的意义,在《村组法》中有其应然机制。村民选举、村务管理、村务决策、村民监督中都应有协商机制,发挥协商民主的协商机制功能,消除不公开、不公正的现象。为此,本文分四个部分从协商民主的视角阐述了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村民自治和协商民主的基本理论。分析其基本涵义和属性,村民自治是直接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具有平等性、公开性、参与性,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与协商民主的契合。协商民主在我国有其社会基础,主要表现在:社会主体多元化、经济多元化,在政治上,传统民主并不排斥协商民主,两者都统一于实现人民民主。协商民主在村民自治中应有很好的运用空间,实践中,协商民主对村民自治起积极地促进作用。文章第三部分分别阐述了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是法律不健全,协商机制空置。文章第四部分,从协商民主的角度,用法律思维,提出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引入协商机制,解决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