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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转嫁收款风险、加快资金周转,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生产和销售效率、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然而随着行业快速发展和营改增财税政策调整,其在税负上面临的问题也逐渐凸显,营改增后,不少行业税率降低、税负减少,但是根据我国商业保理专委会于2017年发行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商业保理企业的税负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明显增加。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与商业保理业务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增值税方面,制约着商业保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因商业保理行业的增值税计征政策尚未明确,致使商业保理公司对业务开展过程的税负缺乏预期,面临税负不确定引发的经营风险。本文基于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与商业保理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的政策背景,在立足于税法基本原则、确保国家税收利益的前提下,探讨符合行业特点及具体业务实质的增值税法律制度。本文分析了一般商业保理与保理资产证券化等两种保理模式中存在的增值税法律问题。在一般保理业务中,由于“贷款服务”与“金融商品转让”的界定语焉不详,导致商业保理业务的增值税税目不明确。税务机关口头答复商业保理行业应税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却忽视了保理业务不同类型的特点和本质。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分析出贷款服务与金融商品转让税目,除交易标的不同外,最大的区别是:贷款服务取得的是保本收益,需要承担回收贷款的风险,而金融商品转让取得的是非保本收益,需要承担交易标的价格涨跌的风险。接着,本文结合保理业务的特点与实质,分析了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的税目归属。另外,在开票与抵扣制度问题上,由于在公开型保理交易过程中,商业保理业务中的货物、发票与资金相分离,不符合增值税开票管理规定,给保理从业者带来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以及商业保理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主要的融资成本不能扣除,使保理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在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还存在基础交易的纳税主体与开票主体不明确,以及以管理人为纳税人带来的增值税链条断裂等问题。在提出问题的同时,本文结合税法基本原则以及商业保理行业的特点与业务实质,建议制定专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保理涉税问题明确规定:一、在税目归属问题上,可以对有追索权保理适用“贷款服务”税目,对无追索权再保理业务适用“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的规定;二、在纳税与开票主体问题上,以交易基础为判断依据;三、在抵扣问题上,应允许商业保理行业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实行差额征税。除了专门规定,由于商业保理行业增值税法律问题不仅是由于行业特性造成的,还与增值税制度体系有关,所以还需要完善增值税在资产证券化以及开票管理方面的规定。为避免造成混乱,建议规定基础交易中的纳税与开票义务不随基础资产的转让而转移,改变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的征管模式,以专项管理计划项目本身为纳税人;在发票管理方面,建议以立法的形式增加信息流的判断因素,如果能证明第三方交易对象存在的真实、合理与合法性,即存在两个真实的交易基础,就不形式地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