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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赋予了保险人代位请求权,2013年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晰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应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行使。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保险业的日益发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然而,这一制度在现实应用中存在诸多难点,例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不少学者主张在人身保险领域适用;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类型化分析,针对特殊行使对象如何处理;具体案件纠纷的管辖权争议等。本文将结合相关学者的观点,以及具体案例展开深入分析,提出有效的完善建议,从而在充分弥补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保护保险人向实施侵害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进而避免被保险人重复受偿,规范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文章的第一部分是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概述,主要是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概念释义和构成要件,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债权人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比较,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基础以及功能定位。代位权是民法上基于债务人的债权移转而赋予债权人的权利,民法的公平原则和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两大基石,我国保险法仅规定了财产保险领域适用,具有损失补偿功能。第二部分主要是保险代位求偿权比较法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保险法有关代位求偿权制度规定,以及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主要是代位求偿权行使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行使对象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其组成人员,但是具体家庭成员、组成人员又包括哪些人员,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国家又如何确定?被保险人不予保全对保险代位求偿权有何影响?此外,行使范围仅局限于财产保险是否限制了代位求偿权的发展和实现。重复保险、再保险情形下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时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又有哪些?当第三人资金不充盈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冲突时如何处理?这些适用中的现实问题使得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存在诸多疑问。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的现实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主要是明晰行使对象;强化被保险人保全义务;完善诉讼程序;扩大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重复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规则;再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规则;确立被保险人优先受偿为主,比例分配为辅的竞合处理原则;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创新与保障中代位求偿权自主行使、采用共同诉讼制度、加强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专业化队伍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