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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平衡精神”的产物,它适当的平衡了作品创作者、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以及作者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合理使用是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合理限制。在著作权法领域,始终存在着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的冲突,为了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法律创设了合理使用制度。放眼世界,各国的法律人士都在努力寻找一套行之有效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以更好的指导实践活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新技术的出现对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不小的冲击与挑战,如何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合理使用制度能否有效地运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别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将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了十二种情况之内。这种“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适用范围过于死板。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逐渐暴露出了很多的弊端。鉴于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已经不再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我们应当重新审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补充合理性判断的原则性条款与适用规则,建议将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改为“列举式”与“概括式”并用的立法模式,为司法实践提供比较灵活又相对准确的理论规则。为此,本文将从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发展等一系列问题来阐述合理使用行为的定性等问题,然后指出我国现行合理使用制度的弊端,借鉴国外立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立法经验来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具体来讲,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合理使用制度,评述了合理使用的概念、范围、合理使用行为的对象。从总体上概括了合理使用制度。第二部分概述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渊源以及理论分析。从历史的角度上分析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来源,以及存在的理论意义。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体现公平、平等等正义性价值的精髓所在,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而且还要保护其他使用者的利益和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制度是对冲突利益选择的必然结果。第三部分是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立法现状分析,以举出相关案例的方式说明我国《著作权法》对此规定的不足之处。以及我国选择“列举式”立法模式来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弊端。第四部分为国外立法及国际条约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是现代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各国著作权法均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但在立法体例和具体规定上却有着明显不同的模式。本部分通过对比研究各国及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找出它们之间的异同,并作出分析。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第五部分是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完善建议。从著作权使用的主体、客体、以及对象的层面上加以分析,并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并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制度“列举式”规定的修改建议。结语部分总结了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新立法模式,即“概括式”与“列举式”并用的立法模式,以及用此立法模式所给整个社会以及公众带来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