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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交往日益频繁,这为涉外婚姻的产生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外部环境。但由于文化传统、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很多涉外婚姻最终以离婚而告终,涉外离婚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普遍现象。由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是解决涉外离婚案件的关键,因此,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与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有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不仅没有形成体系,而且内容单一,缺乏灵活性。因此,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探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仅仅只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除引言外,共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与涉外离婚有关的几个基本问题。通过对涉外离婚中“涉外”因素、涉外离婚的种类以及离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界定,来明确本文探讨的涉外离婚的范围。由于涉外离婚的管辖权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息息相关,因此本文将涉外离婚的管辖权问题放在第一部分进行探讨。 第二部分探讨涉外离婚准据法的一般规则。在分别论述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领域适用法院地法规则和当事人属人法规则的理由及有关国家立法例的基础上,对两大规则进行分析比较,探讨究竟哪个规则才是确定涉外离婚准据法的最佳规则。 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如何在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领域引入新的规则。在综合分析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领域的可行性的基础上,并结合目前有些国家的具体立法,试提出在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领域如何具体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四部分探讨涉外离婚领域中的两个最重要的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主要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对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确定准据法以及承认和执行别国法院有关涉外离婚案件的判决的影响;法律规避在涉外离婚领域产生的原因、具体表现形式和当事人规避法律所产生的效果。 第五部分也即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所在,就是提出完善我国有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规定的建议。由于我国主张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因此该部分首先介绍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管辖权的规定,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在探讨完管辖权问题后,紧接着探究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回顾我国在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领域的立法历程,肯定了我国采用法院地法规则的做法,但也指出我国相关规定中存在的不足,最后针对这些不足,提出完善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