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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伴随着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贫困问题已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正在加快推进。公民的社会救助权虽然已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护,但由于宪法层面的社会救助权向具体法层面转化不够,致使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应当享有的社会救助权利难以得到落实,从而影响到处于困境中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并影响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为此,提出并论证以下命题:宪法层面的社会救助权转化为具体法层面的社会救助权,是社会救助权的实现机制。社会救助权是人权保障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范畴之一,在社会救助法中则是核心范畴。基于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概念的辨析,社会救助权与生存权、社会权、社会经济权、社会保障权等概念的辨析,可将社会救助权定义为:公民陷入无法自力克服的生活困境,而向国家和社会请求获得给予无对应条件的、能保障其基本生存要求的物质和服务的权利。社会救助权在本质上反映了人与救助的关系,揭示了人对社会救助的主观需求与社会救助对人的积极意义。故对社会救助权的价值可以从三个层次理解和探求,即公平与效率、人性尊严与人的存在、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其中,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为社会救助权的基本价值,人性尊严为社会救助的核心价值,而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社会救助权的最终价值。社会救助权作为基本人权尤其是公民生存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属于宪法权利。明确社会救助权的宪法权利属性,意在强调社会救助权是处于基础地位的公民权利,是人类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人人都享有的普适性权利。在我国,社会救助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已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护,这为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社会救助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和宪法权利的应然实现机制,决定了国家有责任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将宪法层面的社会救助权具体落实在具体法层面。但是,我国宪法层面的社会救助权在具体法层面却严重缺失。其主要表现:一是社会救助权利内容不完整;二是社会救助权利水平低下;三是社会救助权利实现机制有缺漏。究其原因,宪法层面的社会救助权未能在具体法层面实现,是历史、经济、法律制度、管理体制、救助政策、监督体制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所致。社会救助权从宪法层面到具体法层面的转化,依赖于法治的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的运行。这就需要以社会救助权的实现为核心,构建一个完备的权利保障法律体系和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各种因素,通过对社会救助权的确认和对社会救助权运行机制的保障,最终实现社会救助权从宪法层面向具体法层面的转化。由于社会救助权本身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其实现机制涉及私法、公法、社会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呈现为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体系和过程。其中的重点在于社会救助管理体制的优化、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安全以及社会救助权的行政和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