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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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一方面市场对于人才和技术的竞争日益激烈;另一方面劳动用工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劳动者由固定工变为合同工,劳动者的流动成为常态。竞业限制作为世界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持适当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避免恶性竞争具有重要的作用。而竞业限制本身又会与劳动者自由就业权、市场自由竞争等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因此对于竞业限制又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规制,以达到利益上的平衡。在劳动法领域内如何从法律上构建和规制竞业限制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试从六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竞业限制的概述。竞业限制从法理上讲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限制是指与特定商业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的禁止,被禁止的主体不以特定人为限。狭义的竞业限制是指对与特定商业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特定人所为的竞争性行为的禁止。劳动关系领域的竞业限制则属于狭义的竞业限制。竞业限制从分类上又可以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劳动法上的离职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对劳动者再就业的限制,是保护劳动者从业自由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之间的博弈,也是本文重点论述的内容。  第二,竞业限制中的利益平衡。对于竞业限制存在的合理性,有的学者认为竞业限制限制了市场竞争,侵害了劳动者自由就业权,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属无效;多数学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在一定的限制内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竞业限制同劳动者就业权之间,与市场自由竞争、技术进步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在平衡这些利益冲突时应当把握合理限制、保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公序良俗等原则。笔者认为竞业限制制度的存在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因为竞业限制与其他利益存在着种种冲突,法律必须通过对竞业限制进行合理规制来协调这些冲突,以实现利益的平衡。  第三,我国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与不足。我国对于竞业限制立法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相关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之中。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非常零乱,这些规定对于竞业限制的保护范围、经济补偿的数额、竞业限制的失效条件等方面内容存在很大的差别。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在实践中处理竞业限制争议时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确定竞业限制制度,规定相关具体问题显得至关重要。  第四,各国对竞业限制的态度和立法情况。不管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瑞士,还是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除美国少数州以外,在立法中对于竞业限制均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各国在肯定竞业限制的同时,又通过立法对竞业限制进行规制。这些规制主要体现在竞业限制的生效条件、期限、补偿标准、竞业限制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国外的立法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五,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1、竞业限制的保护对象应当限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以外其他信息以及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提高技术水平、专业知识水平等方面的人力资本投资不应当成为竞业限制的保护对象。对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从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特征来判断,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才构成商业秘密。另外竞业限制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其实两者在产生依据、限制范围、限制方式、存在期限、法律责任的形式等方面存在着差别。2、竞业限制限制的对象必须是知悉或者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对于其他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但不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即使其利用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为新用人单位服务,增强了新用人单位在市场竞争的能力,使原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也不应当将其列入竞业限制限制的对象。3、竞业限制的限制就业范围应当限制在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业或者专业领域。4、竞业限制的限制就业范围应当限制在可能产生竞争关系的一定地域内。5、用人单位应当向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支付合理数额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应当作为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前提条件。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设定为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平均值乘以竞业限制时间的1/2较为合理。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6、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几种特殊情况。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或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的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或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认定协议失效。劳动者知悉或者掌握的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应当认定协议失效。7、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法律责任。竞业限制的义务是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产生的,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属于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继续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可通过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返还补偿金、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途径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第六,我国竞业限制的立法构想——兼评《劳动合同法(草案)》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我国现有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之中,正在起草过程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竞业限制制度做出了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能够顺利颁布实施,将为日益增多的竞业限制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争议的解决和执法尺度的统一.但是草案中的规定并不完善,而且存在着一些问题,希望《劳动合同法》正式出台时,相关规定能够进一步得以修改完善。笔者认为一个完善的竞业限制制度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签订方式、主体、地域限制和行业限制、时间限制、经济补偿金、失效条件、违约责任、新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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