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老龄化数据显示:到2005底,中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1.44亿,占总人口的ll%,2020年将占31%。1人口的老龄化带来了日渐增长的养老服务的需要,我们逐渐面临着这样一个未富先老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是我国目前养老服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居家养老是最主要的模式。北大教授和老年研究所所长穆光宗表示:我们所要面临的共同未来是空巢化、老龄化、孤独化和病残化相互交织的局面,如果老年人无法在养老方面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居家养老的潜在风险就会很大。2中国养老体制运行十多年来,对深化改革、维持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养老制度时间不长,本身还不是很成熟。应对养老问题,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开展使421家庭的变得越来越普遍,青年一代的养老压力越来越大,居家养老的形势变得越来越严竣;而目前中国的“失独家庭”3的数目也的不断增加也加深了养老问题的严峻性。这一切都使得养老问题变得越来越严竣。本文的切入点是该制度的现实意义,借助该制度潜在的养老功能来研究该制度的相关问题。然后,在明确该制度本质的基础上充实具体内容。本文的正文将从五个角度来研究该制度,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先简要探讨了该制度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内涵;再借助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进一步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特点,再重点分析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并得出了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属于契约关系的论点;第二部分根据以上论点重点分析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明确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要件,并进一步分析了应留份制度和遗赠人处分行为对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影响以及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所涉及的继承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第三部分重点研究了我国遗赠扶养协议的立法现状和在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及我国遗赠扶养协议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域外的继承契约制度,重点介绍和评析了德国和瑞士有关该制度的法律规定;第五部分详细阐述我国遗赠扶养协议的完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将我国的遗赠扶养协议与域外继承契约制度的比较分析,参考对继承契约制度持肯定态度的德国、瑞士等民法典中有关继承契约制度的规定,并从主体范围、形式要件、法律效力、解除事由和法律救济等方面对我国有关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提出完善意见。同时,结合公证制度的相关规定,并试图将将公证制度引入遗赠扶养协议,通过从形式上完善我国的遗赠扶养协议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