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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正式实施,这对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落实开放政府的理念具有积极意义,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进步。然而政府信息公开常常涉及多方利益,尤其是申请人之外第三人的权益,如何保障第三人权益不得不为立法者所考虑。但纵观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不管是程序上还是救济途径上都没有针对第三人规定专门的保护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仅在第二十三条简略的提到第三人有被通知的权利,这对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是相当不利的。为此,本文试图在介绍、总结和分析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初步构建一套我国政府信息领域中专门针对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第三人异议制度”,并将重点主要放在制度的两大关键环节——“事前通知程序”与“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上。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三人异议制度的概述、事前通知程序、和暂时权利救济制度。其中“第三人异议制度的概述”部分主要论述了“第三人”的内涵、起源、意义以及保护途径,第三人异议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目的和范围等;“事前通知程序”则主要是通过介绍与比较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关于该程序的规定,论述了通知程序的概念、内容、与正当程序的联系和对我国的启示等;本文没有没有展开论述行政救济部分,而是将目光放在了两个核心环节之一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上,并且将论述的焦点放在了与信息公开联系最紧密的“停止执行原则”上。对“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论述方式与“事前通知程序”类似,都是通过介绍与比较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关于该制度的规定,论述了该制度适用的依据、对象、条件、启动条件、申请时间、申请的对象机关以及各国规定不同的实质,同时说明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此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在前述基础上进行了初步的制度构建。应当认为,本文对于第三人异议制度乃至对第三人全面保护制度的论述与构建还很不够,只是针对信息公开领域第三人保护最急迫、最重要的点作出了一点初步的尝试,以期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日后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