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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进入法治时代,面对社会生活中的纠纷烦扰,人们更多地愿意求助于法律,而不再寄托于强权,司法裁判也因此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法治下的司法独立要求法官依法裁判,但是通过一系列的实证分析发现,实践中法官裁判工作屡屡遭遇社会舆论、民意导向和政策要求的严重干扰。如果不对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过多地考虑法外因素进行有效限制,那么“依法裁判”将只会流于形式。法教义学作为一种基础的法律方法,能够成为法官裁判过程中摆脱困境的一条根本出路。法教义学将由法律概念、法律体系架构而成的现行法秩序作为研究的对象和出发点,并努力通过体系化和解释性的系统工作,为每一个“法律问题”通过“现行法律”寻找到明确的“法律答案”。法官秉持法教义学的态度据法裁判是实现司法公正、法官中立的基本要求。 目前,中国法学界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教义学立场,具有浓郁文化色彩的法教义学用语在学界的使用也并不常见。探究法教义学的历史流变及其含义能够梳理出一条清晰的法教义学发展脉络,法教义学的功能亦可随之清晰的呈现出来,如保持法律稳定与法律发展的平衡、减轻法官价值衡量的负担、实现逻辑检验与结果目的性的统一、法学教育的传授。法教义学方法适用于法官裁判的实践也有充分的现实必要性所在,它是实现真正民意的需要、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法官角色的需要,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但尽管如此,学界仍有对法教义学有悖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质疑,当代法教义学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实践性品格对此作出回应,法教义学方法不仅有助于法官裁量权的行使,并且其解释和体系化的技术工作更能够保证法官裁量职责的正确履行。法教义学方法适用于法官裁判亦可以通过培养法官的法律思维、严格进行依法解释、创造良好的适用法教义学方法裁判的外部环境等途径而得以实现。 法教义学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强调对现行法律的执行,其质朴的本性在形形色色、令人眼花缭乱的法律理论与法学研究争议中显得“实而不华”。任何方法模式都存在僵硬矜持之弊,并无一劳永逸、一蹴而就的万能模式能够完全解决法官裁判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但法教义学以现行法秩序为研究前提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解释与体系化的工作,崇尚法律至上,是能够在基础意义上保证法官裁判的公平正义,体现法官克制与守法的职业道德,进而维护司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