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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于2014年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引起了轩然大波。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引发社会各界热议。现代生殖技术的问世与应用,出现了新的、非自然的生育方式,在社会实践中产生了纠纷。孕育的过程介入了第三人,使生育不再是简单的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问题,变成了多重复杂的社会问题。而且现行法律中主要规范的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并未从民法角度对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学界主要存在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本文开篇对三种学说予以介绍并一一驳斥之后,将冷冻胚胎界定为人格物,再结合国外理论、司法实践与立法经验,发现其中的共性与特性,以此为基础来分析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并引出冷冻胚胎的法律保护以及收养问题。第一部分介绍冷冻胚胎的相关概念。第二部分从国内外的立法及判例来分析三种主要学说,本文持人格物说,将冷冻胚胎定性为人格物。第三部分将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处分问题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主要指夫妻双方健在且婚姻关系仍存续时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处分相关问题,分析了医疗机构与冷冻胚胎受术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知情同意书的效力以及剩余冷冻胚胎的处分方式;特殊情况主要分为夫妻离婚、夫妻一方死亡及双方死亡三种,并借鉴国外判例及立法规定,否定了冷冻胚胎享有继承权,从其双重利益属性及伦理意义方面分析,肯定了冷冻胚胎能够被继承,但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受限制的。第四部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出发,明确了冷冻胚胎的物权和人格权的双重保护,若冷冻胚胎受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比较胚胎收养与传统收养的异同,分析胚胎收养的优势,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胚胎收养制度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