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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曼征服后所建立的新型郡长制度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郡长制度与诺曼底公国地方治理模式相结合的产物。威廉一世鉴于两地地方管理的弊病与经验,于征服后除边区伯爵领外,废除所有伯爵区,派遣诺曼人担任郡长,负责管理地方,建立起郡长对于地方的单一领导制,试图通过郡长这一“国王的地方代理人”而将地方统于王权。新型郡长制度构建之初,由于王权强大,所有郡长皆由国王任命,但随着局势动荡、王权的强弱变化,郡长的任命也逐渐出现了国王任命、贵族世袭和地方自选三种方式。任命方式的多样化不仅反映了地方自治的发展进程,也从侧面反映了英格兰政治局势的复杂性。郡长集司法行政、财政管理、军事指挥等职能于一身,同时又是郡法庭的召集者和主持人,地方政府的核心,其在郡中的地位无人能及。郡长及其属员与郡法庭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执行国王的令状、审理案件、征缴赋税、缉捕盗贼、领军作战、维护地方秩序,对于英格兰地方社会的繁荣发展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在中世纪英格兰的社会变革中,郡长受职于王权,扎根于地方。对王权而言,郡长是其在地方的代理人、令状执行人、也是王权稳固的基础;对地方而言,郡长既是地方权益的掠夺者,又是地方权益的捍卫者、地方治理的受益者。郡长与王权和地方的多重角色扮演体现了其自身的复杂性、矛盾性。安茹王朝时期随着亨利二世对于郡政的大力整饬,郡长逐渐回归其设立的初衷——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尽管郡长制度存在固有的弊端,但它仍是西欧君主所设计的最有效的地方行政制度。”郡长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以郡长为核心的地方政府与王权的抗衡,究其根源是英吉利民族形成过程中权力制衡、“王在法下”、“王在共同体”等传统观念推动的政治实践,对于英国近代民族国家的构建,政治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