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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作为我国十多年来社会治理的重点,历经了治理模式革新、法律修改、治理资源投入增加等多项举措后,实证数据显示,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情况仍忧心忡忡,甚至对政府治理努力和动力亦存在较大程度的不信任。换言之,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似乎总是笼罩着信任危机的阴霾:公众一方面不确定食品业者是否提供了安全的食品,另一方面也不确定政府是否付出了足够的监督努力,由此进而引发的市场“低质量-低信任”循环使得已经尤为繁重的食品安全治理负荷雪上加霜。可见我国迄今为止仍旧未能显示出较高的治理绩效,频繁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也说明当前的治理举措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的,从既有理论所普遍主张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治理思路来看,“共”治的本质在于各主体围绕“食品安全监督治理”这一共同目标的通力合作,不同主体各行其是的治理行为显然与“社会共治”的要求不相符合。根据“社会共治”的运转机理,相互猜忌、欺骗的各行为主体间自然无法形成有效的共治,在这其中,“信任”承载着联接各主体力量、推进合作治理的重要职能。因此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信任的普遍缺乏显然造成了“社会共治”的难以为继。 事实上,“信任”的作用是人们面对信息不对称时,降低决策环境的不可控性、进而促成合作的重要介质和机制,在食品市场这样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领域,“信任”如果能普遍存在于食品安全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则不啻于促成市场有序运转的重要助力。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信任缺失是一项极为重要且必须解决的问题。 正是鉴于如上考量,本文选择以“信任机制”为切入视角,并将“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如何通过信任机制的有效构建实现治理绩效的提升?这一构建过程将面临哪些具体困境?”作为全文研究主旨。围绕这一研究主旨,整篇论文主要就三个层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一(第1章、第2章),我国食品市场中具体呈现出怎样的“信任断裂”情况?而信任的断裂又对食品安全治理绩效造成了哪些负面后果? 文章发现,我国食品消费者不仅对食品业者的产品质量普遍存在质疑,同时也存在对政府治理能力的怀疑,更为糟糕的是,随着食品问题长期呈现出的严峻态势,这一公众怀疑已然逐渐蔓延至政府的治理动力层面,而这无异于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贬损。基于以上三个层面的信任断裂,我国食品安全市场呈现出“低质量-低信任”循环以及政府严格执法激励的弱化。然而棘手的是,食品市场相较于传统“信任品”市场具有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从客观标准的视角,食品的“安全”与否在很多情况下本就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纯技术性、可量化的评判指标,再加上公众消费能力有限和在面对健康类问题时更倾向于相信负面信息,由此便使得该领域中信任缺失更容易弥散、信任纽带的修复更加困难重重。 第二(第3章),政府的种种治理举措是否有效缓解了食品安全领域的信任断裂情况?或者说,为何其未能较好地修复信任纽带? 文章针对我国政府当前常常采用的促进食品安全、增强社会公众制度信任的主要举措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逐一研判和分析,指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一些理论上“应当”产生较好效果的治理策略(如“重典治乱”、准入标准限制等),由于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以及未能与制度运行环境形成较好的兼容,在实践中呈现出治理绩效不足的问题,并且亦未能稳定人们的“制度信任”、缓解食品安全领域的信任断裂危机。 第三(第4章),私人力量是否有可能在推进食品安全信任中发挥重要作用,抑或作为“制度信任”的有益补充? 从私人力量在推进食品安全信任中的作用来看——这其中的行为激励在于,私人主体亦不希望陷入信任断裂所造成的“两败俱伤”结局——文章分析发现,食品业者的质量提升及其显示质量信号的努力,只有在市场主体相互信任的情况下,对于引导人们行为预期并进而促成“信任”才是有意义的;相较之下,公众评价和私人举报在推进人们“制度信任”上易于呈现出较好的效果,前者和政府监督的有机结合能够提升政府行为的合法性(legitimacy),从而促进政府-公众信任,后者则通过公众切身的制度参与和“私人举报”本身对于政府监督直接的信息供给帮助,有助于以提升政府执法效率为契机,间接性地推进食品安全“制度信任”。 根据以上一系列问题的探讨,在论文的第5章,本文对我国食品安全信任机制的重构作出了制度回应。 法律制度的构建与信任机制的形成,其背后的逻辑关联在于:首先,食品市场中各主体间更多呈现出的陌生人交往关系,使得基于制度(而非人际、情感等因素)而形成的信任更为易于形成,而又由于法律的威慑效应源于国家暴力、并由公权力机构进行统一的监督施行,其背后强大的制度威慑支撑以及不需要依靠人们之间“再次相见的可能”即能证成的惩罚可置信性,使得法律相较于其他制度而言对于规制陌生人社会具有更强的“适应能力”;其次,信任和制度之间是能够相互“成就”的,一方面,信任本就是信息不对称领域中的产物,它的重要功能即是降低合作行为对于信息充分性的过高要求——当信息不对称时,仍然令信息劣势者愿意与信息优势方展开合作——因此尤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境中,信任能够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推进制度运行成效,另一方面,制度则能通过排除有悖于信任的行为,稳定各主体间的行为预期、巩固信任。 以此为背景,再加之信任的断裂已经严重削弱了我国食品安全的治理绩效,本部分的分析选择了主要通过法律的完善构建起食品领域的“信任机制”。对此,文章从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构建各共治主体“平等协商”格局、补足司法层面对制度信任的推进、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制度五个方面,力图从提升制度可置信威慑和消费者信息甄别能力的角度,实现“基于法律的信任”,进而推动“信任机制”的运转,最终提升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