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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重要而复杂的制度之一。本文在新形势下选择此制度中的性质、价值和范围三个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以达创建更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文章从事物性质多样性和层次性观点出发,运用比较的方法,从不同角度和层面系统深入探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多方面的特殊性质:①从本质属性角度分析,此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笔者重点从微观上论证了这一属性,并提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都应当允许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限制性适用反诉制度,以及应贯彻司法机关协助当事人举证原则等。②从产生的角度分析,此诉讼具有派生性。③从静态角度分析,此制度具有对称性。④从动态角度分析,此诉讼具有阶段性。⑤从审理管辖的角度分析,此诉讼具有专门性和排它性。 文章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重要价值的内容,价值实现的障碍及排除方法,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笔者指出,在完善立法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多元化、强制性、内容具体的“告知”制度;正确处理检察院和国资单位提起此诉讼的关系,更好的发挥两者的优势;在此制度中建立国家救助制度,以保护特殊情况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庭审组成人员的配置,从组织上保证公正、高效的处理刑、民案件;强化公安、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调处力度等,以充分发挥此制度的价值。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范围狭窄,不能完全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新增:①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笔者提出第三方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法人也存在精神损害及赔偿;采用精神和金钱重叠使用的赔偿方式;不赞成目前建立统一量化的赔偿标准等观点。②犯罪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③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等三方面内容为其范围,并设计三种范围逐层扩大的立法方案,以供立法者参考。 最后,笔者从受案范围角度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定义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