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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乃大陆法系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日常生活中不法原因给付行为亦颇为常见,例如,给付金钱以阻止犯罪,贿赂金钱与官员,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对“第三者”的赠与,赌博和嫖娼中的金钱给付等等。在传统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中,不法原因给付一般被视为不当得利的一种特殊类型,因为在处理规则上不法原因给付一般不得要求返还。我国立法上并未采纳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而在司法实务中非婚同居、非法同居等民事领域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又时有发生,以至于出现了法院适用法律不统一或不合理的现象。本文拟从传统大陆法系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入手,分析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处理机制所具有的内在合理性,针对我国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些许拙见。全文约三万五千字,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探源。本部分首先从释义的角度阐释了“不法”、“原因”和“给付”三者的含义:肯定了“不法”的范围应采广义说,即界定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原因”因其复杂性在此部分按下不表,在后面第二部分专章介绍;确定“给付”的含义为终局性的财货转移。其次,对两大法系主要立法进行比较法研究。考察发现,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为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确立,但表现出不同的处理规则——或不予返还或由国家收缴;英美法上则没有不法原因的概念,但有所谓不法约定制度(Illegal Agreement)。最后,分析了不法原因给付的请求权基础问题,以图解决该制度在我国民法制度体系中的归入难题。在否定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我国,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定位似乎在传统不当得利理论和物权行为理论的双重限制下困难重重,但随着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法理在侵权法领域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中的扩张适用,使得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也找到了自己的位置,仍可以像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归入不当得利中,作为不当得利的一种特殊类型作专条规定。第二部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与原因理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是以原因理论为基础而建立的。从古罗马到中世纪,原因理论慢慢取代体现神意的“形式”本身,而被确立为解释合同效力正当性的新模式。在近代,原因理论完成了从客观原因理论向主观原因理论的嬗变,即原因从合同成立的积极条件之一(无原因则无合同)转变为合同生效的消极要件(原因不法则阻却合同生效)。不法原因给付中的“原因”乃当事人的主观动机。现代社会中,国家越来越多地依靠“原因”作为审查个人缔结契约之动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手段和工具。第三部分,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本部分主要分析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处理规则。首先,不法原因给付案件中,“返还”抑或“不予返还”皆会导致对给付人或受领人一方的不公正,因而法律跳出了追求个案正义的价值圈,去追求社会整体利益这一更高层次的法律价值,坚持将“不予返还”作为不法原因给付的一般处理规则。其次,破除了对不法原因给付进行国家收缴的处理规则,分析了该种做法不仅有违民法的司法本质,而且也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充分必要的法律救济途径,并且也背离了罚当其过、过罚相当的法治理念,于法于理均有不妥之处。第四部分,我国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构建。本部分首先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为基础,论证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引入的必要性。其次提出了我国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具体构建建议。对于不法原因给付案件,坚守不予返还的基本处理规则,但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相关措施以最大限度缓和不予返还这种刚性规则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具体制度设计包含以下三个层次:即在立法上引入原因理论,建立不法原因给付不予返还的基本处理模式;另在司法解释中具体规定通过司法实践总结和类型化的例外规则;最后,在面对法律所不能涵盖的新型案例时,授权法官针对个案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