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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发展史上,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总是伴随着能源的消耗、环境的污染及自然资源的破坏。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人们的目光不仅关注在企业的身上,也关注在政府的身上,希望政府的决策和行政行为可以推动环境保护的发展,而不是对环境的保护产生阻碍。在司法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很多公民或者组织希望能够通过司法监督的方式促使政府以切实行动保障环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然而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是主观权利保护模式,只有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才具有原告资格,但环境权在我国并没有被认可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大部分为保护环境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失败告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获得了立法上的突破,这使人们对在立法上承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期望越来越迫切。德国和我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诉讼法中都采用权利保护模式,在环境保护方面,两个国家同样面临原告资格过于狭隘的问题。而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在欧盟法的要求下面临着更大的改革压力,因此在这种压力下德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我国相比发展更早,相关立法也更为成熟。鉴于相似的立法模式以及德国较为完善的立法规定,笔者将重点介绍德国法律并将两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对比,试图通过比较从德国法中获取一些启示,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法规提供参考。本文原文是在德国以德语写作完成,因此以引用德文材料为主,原论文已在哥廷根大学得到教授认可,并获得通过。现提交的文章是在德国论文的基础上重新整理而成。文章导论部分对环境事务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发生变革的背景进行了相关介绍。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原告资格的概念、性质的梳理;第二部分介绍了德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包括现行法的一般规定及相关理论,原告资格在环境事务方面的扩展,以及欧盟法对原告资格的影响和德国对欧盟判决的接受;文章第三部分是对中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的介绍,与德国法部分类似,先介绍了现行法的规定,然后介绍了原告资格的扩张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开展和实施成果,以及对试点工作的评价;第四部分是对两国原告资格及扩展过程中相似性和不同点的比较以及从德国法获得的启示。文章结尾是对全文的总结以及原告资格发展趋势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