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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体现了司法权力对公司重整的干预,虽然可以保障重整程序的顺畅推进,但强制批准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也可能造成对私权利的侵犯,尤其是对异议债权人的权益侵害。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强调法官应当“谨慎使用”强裁规则。本文通过对我国法院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司法实践考察,尤其对代表性强裁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相关学者对强裁制度的评析,反思强裁背景下异议债权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破产法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对异议债权人的救济安排,提出我国强裁背景下异议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司法实践出发考察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具体适用。首先,概述重整计划强裁制度,明晰强裁制度的适用原则应当包括最低限度接受原则、绝对优先权原则、债权人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可行性原则;其次,研究分析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重整案例中关于强裁制度的适用是否符合前述五大原则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这些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分析,评价强裁的适用合理与否;从前述案例中总结分析出法院适用强裁制度的价值考量。第二部分探析重整计划强裁背景下异议债权人的权益受损问题。从异议债权人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原因出发,研究异议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表现,如债权清偿比例过低、延期受偿的损失、重整价值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等;进而分析得出导致异议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原因包括多方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重整价值评估不合理以及重整计划制定缺乏参与权等。第三部分提出强裁制度下异议债权人的救济路径。基于第二部分的异议债权人权益受损表现及原因,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第一,从债权人的知情权保护出发,建议完善重整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障债权人的信息查阅权,同时确保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制定中的参与权,提升重整方案的合理性,让债权人更易于接受;第二,完善重整企业的价值评估机制,在选择重整企业的资产评估方法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债权人的意见,综合分析市场法、收益法的利弊,选择一个更能体现重整企业运营价值的评估方法;第三,强裁下的救济路径,建立健全强裁听证制度和复议申诉制度,给予异议债权人事前事后的救济途径;第四,完善对重整计划的审查与监督机制,不仅要从内容上审查重整计划是否符合重整的意义,还要从执行上考量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并加以监督整个执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