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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改观,满足了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种种弊端,成为传统犯罪发展的温床,传统犯罪入侵网络虚拟空间,传统犯罪网络化,形成基于网络的新型的犯罪形式,而其中网络盗窃最为猖獗。网络盗窃是当下网络社会中常见的犯罪形式,是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盗窃行为。由于其具有隐蔽性、犯罪成本低等特点,致使网络盗窃频繁发生,且经常涉案金额巨大,造成极大的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盗窃是传统盗窃网络化的表现,结合了传统盗窃和网络空间的特点,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因此在刑法适用中遇到了新的疑难问题。大部分疑难问题可以通过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来解决,但关于网络盗窃既遂的认定标准、虚拟财产和网络盗窃罪与其他罪行的界定这些疑难问题,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界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同样是网络盗窃,但是却有千差万别的判决结果。例如深圳曾智峰等盗窃案、上海孟动网络盗窃案、浙江金华祁建等网络盗窃案、深圳张某盗卖QQ号案,都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盗窃QQ号码或Q币的行为,但是却被分别判处侵犯通信自由罪、盗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样,不但不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行为,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更不能很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可见,解决虚拟财产定性和网络盗窃与其他罪行界定等疑难问题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我国法律和学界对于网络盗窃还没有明确的定义,现行刑法涉及网络盗窃的相关规定只是寥寥几个条文。因此,笔者通过本文,从网络盗窃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着手,对网络盗窃刑法适用中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网络盗窃刑法规制的完善提出设想,希望对网络盗窃的理解和完善做出一些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