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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又称为夫妻约定财产契约(合同),是指有结婚意向的婚前男女或者已经结婚的夫妻之间对双方各自财产、原来共同共有的财产以签订协议的形式确定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并就如何对与他们发生财产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相对于法定财产具有优先适用性的婚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曲折过程。2001年婚姻法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有了比较详细规定,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基本满足了人们对于确定财产归属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十几年过去了,法律制度运行的客观环境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来说,最大的冲击莫过于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这些客观因素导致夫妻约定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法院的司法判决都存在适用难的问题。像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这种与生活实际紧密联系的法律制度,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修改、完善以适应当时的社会状况,这已经成为该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本文以作者在法院实习过程中接触到的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案件争议焦点的具体民事案例作为论文研究的出发点,根据我国的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婚姻法解释、继承法和外国的相关法律文件,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详细论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发展历史、制度规定、存在问题、完善措施。最后,回归到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通过有关婚姻财产的案例,揭示该制度的缺点和不足,并对如何弥补这些缺点和不足尽自己的绵薄之力。本文大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婚姻财产案件中有关夫妻约定财产争议的典型案例,指出法院对于这些具体案例的判决依据,揭示法院判决瑕疵以及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法条本身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论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对于该制度的对比,介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体例、性质等情况。第三部分,介绍夫妻约定财产的主要内容,包括类型,效力和进步意义。第四部分,此部分是本文的特色与创新,作者在论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和问题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经济发达、法律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相关法律,提出自己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