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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立法法》新修,将地方立法权的行使主体范围扩大至设区的市。此次地方立法权的扩容,不仅回应当前中央政府“简政放权”的主导思想,更填补了我国在治理体系末端的空白。但立足当前地方发展和治理的现实状况与需要,地方立法权的扩容仍面临诸多困境:“职责同构”的立法权力分层实质上阻碍了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制度竞争”的现实需求却呼吁更多的立法权下放至地方。基于此,本文旨在利用辅助原则内涵的“效果”与“规模”要素,为地方立法权的再扩容提供思路。就以上问题,本文以五章的篇幅就理论阐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等进行论述:第一章阐述地方立法权扩容现状的现状并从横向与纵向两方面对扩容需求进行分析。“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无疑是《立法法》最主要的修改内容之一: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被赋予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市人民政府被赋予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地方立法权主体从49个扩展到所有设区的市。自新修《立法法》实施以来,各地政府积极响应,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进行有效落实,地方立法权地发展前景明朗,将地方的治理和国家法制体系的构建提升到新的发展层面。此次地方立法权的扩容需求,来自于纵向的权力分工与横向的权力协作:纵向权力分工力争在“限权中央”与“放权地方”之间寻找一个“黄金分割点”;横向的权力协作在保障法制统一这一大前提下,为地方发展谋求更大的制度竞争空间。第二章从纵向维度、立足“职责同构”的观点对我国当前纵向地方立法权限配置中的问题进行阐明与分析。“职责同构”主要表现通常体现在各级政府间职能的高度统一性和一致性,即每一级政府都管理大体相同的事情,相应地在机构设置上表现为“上下对口,左右对齐”。这一问题的出现,不仅给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造成了“重叠立法”的困境,并给省、市级的立法主体行使地方立法权造成障碍,违背地方立法权扩容的初衷。第三章从横向维度、立足“制度竞争”的观点对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扩容需求进行剖析。根据“制度竞争”理论,在当前资源可以自由流动的环境下,资源会自动选择制度成本更低的一方,制度成本较低的优势就可以内化为资源优势。在这样的循环中,制度成本较高的一方会选择降低自己的成本来吸引更多的资源,而本身就具有制度成本优势的一方则会将制度进行完善和优化。如此以往,在各种制度之间,由于成本高低上下波动,资源自发自动的向更为有利、有效的一方流动。这样就会在各种制度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竞争、不断演进的总体趋势。面对当前地方治理的需求,唯有将更多的地方权限下放给设区的市,才能够满足在未来的竞争中城市发展的需要,给予各地区更广阔的竞争空间,形成良性的制度竞争循环。第四章通过前文的现状分析和理论阐述,针对我国当前地方立法权扩容的现状与需求,以辅助原则中的“规模”与“效果”要素为考量,追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最佳“效果”,并以“规模”的权限或事项作为保障。在权限划分上,由设区的市行使可以达到最佳“效果”的立法权限将被下放至市级立法主体;在干预机制上,将“规模”的事项和权限收归省级或以上立法主体,并通过协商机制和异议机制保障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容提出新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