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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序言外,本文分理论篇(第一章)、制度篇(第二章至第六章)及借鉴篇(第七章至第八章)三篇,共八章。 序。信用担保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担保与经济的增长和经济活动之促进密切相关,故各国法制十分重视担保制度的建设。我国虽然制定了《担保法》并通过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的《担保法》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在担保种类过于简单,并且《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每种均有其自身的不足,实用性较差,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五种。就保证而言,它属于人的担保,担保力较弱,故现在实务中债权人都很少采用该种担保方式。就抵押而言,我国抵押必须登记,否则不能生效,这大大增加了抵押无效的范围和影响了债权人使用该担保方式的积极性;抵押物的种类范围较窄,不包括将来物及流动物,这大大缩小了抵押适用的范围;抵押人若无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这也大大限制了物的流动和使用。就质押而言,它属于占有担保,因此质押人根本不可能对物行使处分权,从而也限制了物的利用。就留置而言,它也属于占有担保,仅适用于少数情形,并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就定金而言,它与融资并无多大关系,几乎不能担当融资的工具。综上所述,我国现有的几种担保方式远远不能满足企业融资的需要,故研究他国的担保制度并为完善我国担保制度所用已经成为我国学术界的一项重要任务。被誉为衡平法最为精妙的创造之一的浮动抵押制度是一个很值得大陆法系国家学者研究的课题。几百年来,浮动抵押一直是英国公司融资的普遍做法。如果公司需要融资,它可以以其现在的、将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发行有担保的债券在市场上筹集资金。浮动抵押一方面满足了债权人的担保需求,另一方面又不妨碍债务人公司在其日常商业经营过程中处分资产,故非常值得借鉴。如果债务人违反了债权证的规定,浮动抵押持有人有权将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并指派接管人实现担保。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相比,它还具有当事人缔约较为容易、设定成本较低以及债权人于浮动抵押实现时可以不必出售担保财产而选择继续经营公司业务的优点。总之,浮动抵押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成为备受银行喜爱,同时便利债务人使用抵押物的融资担保方式。笔者以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研究为题写作博士论文,旨在对该制度的相关方面作全面的透视并对该制度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深入分析、探讨,并且结合各国法制对该制度的借鉴经验,探讨浮动担保制度引入我国私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