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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农民土地产权向资产转化的重要形式,其形成是农民基于自身状况、现实需求和国家政策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对增加农民收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伴随着国家土地政策改革的推进,具体意见措施的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获取形式更加丰富多元。但是,从整体来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现实结果与预期测算之间仍存在差异,没有达到理想的农民增收效果。通过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形成机制总结性研究可以认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内涵和外延、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获取过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主要形成原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形成主要作用机制和存在问题,为充分挖掘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收潜力,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建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形成长效机制提供参考和依据。鉴于此,本研究基于甘肃省张掖市农村地区走访调查获得的案例和数据,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基本理论进行丰富,通过土地产权让渡模式划分及运行逻辑分析,总结其运行特征。实证检验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主要形成原因。在上述研究结果基础上,概括完善其形成机制。得到的主要结论有:(1)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农民将自己所拥有的部分或全部的土地权利以一定的方式让渡给其他个人或组织获得的非生产性回报收入,具有收入获取有偿性、收入结果单一性、参与要素唯一性、收入形式多样性的特点,相关基础理论有地租理论、产权理论、“经济人”理论和成本收益理论。(2)农民土地产权让渡模式划分为政府主导型和农户主导型。政府主导型模式中政府和农户都不亏损,得到最优支付函数(A-L-U,L-C0);农户主导型模式中受让方和让渡方都产生收益,得到最优支付函数(P-C1-E,F-C2-P)。农民土地产权让渡运行特征中,共性有:土地产权功能细化,主体多元化;让渡具有有偿性;让渡前提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以国家监督把控为辅助;让渡双方达成统一意愿才能实现双赢局面。特性有:与集体产权相关的让渡,多政府干预;与个体产权相关的让渡,多遵循农民主体意愿;价格决定和受让主体影响让渡结果。(3)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方法,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主要形成原因农民非农就业水平、市场交易状况和政府政策进行检验,得到格兰杰结果中P值分别是0.0992、0.0625、0.0696,均满足显著性水平小于10%,说明上述因素是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格兰杰原因。通过脉冲响应函数得到农民非农就业人数和市场状况对土地财产性收入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政府政策对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具有时效性和阶段性。(4)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形成机制包括政府干预机制、主体博弈机制、信息联通机制、成本估算机制和交易价格机制,这些机制共同作用,促进土地财产性收入形成。然而,其形成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距离城市越较远的村落,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实现水平越低;政府干预程度和方式缺乏有效性;农村土地市场缺乏规范的交易平台和程序。针对问题,本文提出因地制宜,建立有效的干预机制;促进区域发展,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强化相关法律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