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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初衷意在保护专利所有人的专有权利,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以期促进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最终达到推动社会前进发展的目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专利权在促进技术开发的同时,也限制了技术的流动及其作用的发挥,而且极有可能会成为解决有关社会问题的障碍。作为对专利权的重要限制,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应运而生,成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垄断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目前对专利强制许可问题的研究,多集中在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研究上。我国自1985年实施专利制度以来,专利事业迅速发展,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许多专利技术并没有投入使用,据调查报告指出,只有30%的专利完全投入使用,甚至有的学者估计只有20%至25%的专利曾投入实际运用。专利的研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大量闲置的专利浪费了过多的资源。作为私权保护的专利权,在现阶段怎样才能起到其起源和发展初期阶段曾在西方国家所产生的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是值得研究的。专利强制许可不仅应当使得专利避免成为解决有关技术与社会问题的障碍,而且有必要促使专利权能够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例专利强制许可案例,甚至未曾有过通过威胁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例。如何使我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本文研究的问题。专利强制许可目前主要有实施性强制许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许可、对垄断或反竞争行为救济的强制许可、依赖性专利的交叉强制许可、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五种类型。专利强制许可有其实施的必要性,能够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垄断权,从而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经济发展,还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应对紧急情况。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就有关于强制许可的大致规定,我国自从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也对专利强制许可的内容做了几次修改,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立法和构建外部环境两方面完善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实施机制。总之,专利强制许可需要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又能限制专利权滥用,并且使得专利制度从单纯保护私权向促进技术流动和提升其社会价值这两方面推动。在促进技术流动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专利强制许可有希望扫平交易的障碍,加强贸易往来和促进经济不断发展。所以,不应当把专利强制许可仅仅当做是专利权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个平衡机制,还应该利用其潜在的对经济社会的促进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