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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共存制度来自于美国的“蒂罗斯—莱格特纳斯”规则,根据该规则,客观上处于远方市场、主观上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市场中是可以共存的。我国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没有商标使用共存制度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出现很多在先善意使用商标的案例,而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并不一致:有的法院从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理论出发,认为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就是侵犯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有的法院从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的理论出发,认为在先未注册的商标经长期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从而能够对抗商标专用权。直到2013年商标法修订时引入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并且将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修订为“混淆可能性”理论,至此我国在制度上为商标使用共存提供了依据,但依旧没有商标使用共存的表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商标使用共存制度中的原使用范围或者是美国的远方市场概念都有所突破,商标使用共存制度能否跨入互联网时代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共存制度的问题由此产生。本文旨在通过对商标使用共存制度加以研究,重点考察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共存制度的可适用性,借鉴域外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商标使用共存制度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相应问题的可行方案。本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首先介绍商标使用共存的历史状况,主要介绍了域外美国“蒂罗斯—莱格特纳斯”规则的产生及美国商标使用共存的立法状况。同时也介绍了我国商标使用共存制度的缘起和实践。我国商标使用共存制度的依据是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根据该条款,我国对有一定影响的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一定程度的弱保护,该规定弥补了我国注册商标制的不足,同时也导致了我国的商标使用共存的结果。第二章则对商标使用共存制度的理论进行分析。首先分析商标使用共存制度存在的原因——近似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者说消费者要容忍一定程度的混淆,也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平衡原则,对在先未注册使用的商标人的商誉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其次分析商标在先使用制度对商标使用共存的适用,对商标先用制度权利说、法益说、抗辩理由说等三种主要学说进行分析研判,指出抗辩理由说更有说服力。再次,分析商标先用制度的限制,因为在解决商标使用共存问题时需要考虑到该限制,我国的商标在先使用人虽然可以提出不侵权的抗辩,但其继续使用商标的行为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是原使用范围和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等。第三章主要分析互联网对商标使用共存制度带来的挑战,主要从互联网在销售、市场营销和广告方面占据优势地位,对于远方市场和主观善意方面会有所打破,原使用地域范围也难以界定,进而通过美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和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互联网给商标使用共存制度带来的挑战。第四章则着重分析商标使用共存制度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调适。对此问题,主流观点认为互联网是现实世界的延伸,本文进而将这一问题分成三个小问题:第一,在先未注册商标是通过传统媒介获得市场消费者认知,而后扩展到互联网上的;第二,在先未注册商标是完全通过互联网获得市场消费者认知的;第三,在先未注册商标是部分通过传统媒介、部分通过互联网获得市场消费者认知的。在分析的过程中,提出互联网环境下商誉建立的“九要素”分析方法,“消费者持久印象”和“互联网商标使用共存”规则是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共存制度存在的依据。本文指出商标在先使用制度中原使用范围不应限定在原使用地域范围,同时回应了商标使用共存制度可以在互联网环境中调适,并提出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共存制度如何生存的解决办法,建立“互联网商标使用共存”规则,即附加适当区别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