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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的的一种金融创新,是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是小额信贷由福利主义向制度主义转型趋势的具体表现,是小额信贷组织商业化的一种实现途径。小额贷款公司自2005年在我国试点以来,经历了近七年时间,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出现并蓬勃发展,其强劲的发展势头不但证明了本身存在的合理性,也展示了在微小企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实践的深入,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尤其是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其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要使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更好的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就必须首先解决其法律制度层面问题,培育出适合其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本文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深入的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分为五个部分进行研究论证:第一部分,笔者从小额信贷的内涵及宗旨出发,引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和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证了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可能性,提出了其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首先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背景,即国际小额信贷发展的趋势、我国金融改革创新的政策、我国金融市场庞大的需求和潜在的民间金融供应;其次以2008年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在全国范围内试点为界线,概括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自2005年试点以来两个阶段的发展情况;最后,笔者分析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笔者在本部分重点分析论证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法律制度问题。通过对现行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法律制度,包括法律层面的《公司法》和《合同法》等、规章层面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分析,笔者认为,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法律还停留在规章层面,甚至最主要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性质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于位阶过低,导致其与《公司法》和《行政许可法》等存在内容上的冲突,从而使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游走在政策与法律的边缘,很多规定于法无据,同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身规定的内容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定位不情、准入条件过低、股权结构规定分散、监管制度混乱、退出机制阙如等,这些法律问题一起构成了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在文章的结尾,也就是本文的第四、五部分,笔者首先对国际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进行分析并总结出值得我国发展小贷借鉴的成功经验,接着论证了小额贷款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上分析论证了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应坚持的基本理念,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