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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因为其具有安定社会、繁荣经济之功能,被誉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器”,如何使保险更好地发挥“稳定器”作用有赖于保险法制的健全。我国对保险法的真正研究和运用,历史并不长。可喜的是,在这并不长的时间内,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完整的保险的法制体系。尤其是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曾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法制的建设及保险法的研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深刻认识到七年前的保险法现在已严重滞后了,她不但在刚出台时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而且相对日新月异的保险市场,及我国加入WTO的现状,保险法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所幸的是,我国保险学界及保险业的主管部门均早已认识到了:保险法应该修订了!并于今年年初展开了全面的修订、审议工作。正值保险法的修订、审议之际,笔者尝试将平时积累的对保险法的一些问题的思考付诸于笔端,以供专家、学者参考之用,也希望能对本次或者今后的保险法的修改完善起到一些作用。 本文包括前言、正文、总结和展望三个部分。正文则根据保险法,分为三个章节,分别对现行保险法的总则、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在第一章,本文主要讨论了:1、立法目的;2、保险法规范的对象和保险法管辖问题;3、从事保险活动的一般原则问题;4、对保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问题。在第二章,本文主要讨论了:1、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2、有关保险利益问题的修改思考;3、保险合同分类的修改思考;4、关于受益人问题的修改思考;5、关于保险合同主体规定的修改思考;6、关于最大诚信原则规定(包括告知、说明义务和通知义务)的修改思考;7、关于重复保险、超额保险问题的修改思考;8、关于涉外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思考。在第三章,本文主要讨论了:1、保险监管问题;2、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应当多元化;3、兼营和分业经营的问题 4、对保费、保险条款监管的修改思考;5、对再保险规定修改思考;6、对保险资金运用问题规定修改的思考;7、对其他一些问题的修改思考(包括保证金提存问题,保险保障基金的问题和增加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和标准)。 笔者在每一个问题中都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继而提出个人的修订建议”这一统一模式。在针对每一问题的分析中,笔者不但罗列了国内外主要学者的相关学说观点,并对此进行比较评述,同时通过对几个主要 对毅回《保险制若于问风的甩考 国家在相关问题上的保险立法的比较分析,力图提出既跟得上国际保险法发展 潮流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目前的市场状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保险法中将有很多很多问题值得 研究,木文只是攫取其中二部分,谈。’匀们浅的不成熟的行汰,R介起列抛砖引 玉的作用。笔者相信,我国保险立法A保险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卜不断完善, 保险业将迎来更加灿烂的明天,期待明年年初新的保险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