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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在中国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至初民社会,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调解无论是在官府解决民事纠纷还是民间调停争端中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并对中国当代的纠纷解决以至于社会治理影响深远。笔者撷取当代中国调解制度的变迁作为研究对象,除上述理由外,更缘于现时中国的调解制度脱胎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调解制度在中国法制建设中有着其独特的功能和地位,并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代调解制度以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为主要形式,本文的论述也以此为中心。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调解制度在当代的制度沿革和相关理论问题的变迁等两个主要方面进行探讨。全文分四章进行阐述:第一章主要论述了传统调解的相关问题。尽管当代调解制度脱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但它的根在中国传统社会。笔者试图对传统调解制度作一个较为全面的同时又是概括的分析,作为研究当代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显现出较为鲜明的多元化特征,既包含了解决方式的多样化,也包括了解决依据的多样化,其中调解是最为突出的路径。从中国传统文化考察,传统调解是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必然选择,是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的体现,也是中国古代地方治理的最佳方法,更是中国古代民众面临纠纷的最佳指认。传统调解根植于中国社会的变迁,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突出特征,由此也对中国民众的为人处世态度造成深远影响,同时,这种制度本身也成为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但同时,传统调解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其内涵和外延也不可避免地需要调整。第二章考察了当代调解制度的产生与变迁。法院调解制度在当代的发展明显地分成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在建国前,尤其是陕甘宁边区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以调解为主要方式,在解决边区人民群众民事纠纷、建设边区政权,尤其是对建立起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的法院调解制度,走的是人民群众路线,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并成为建国后民事审判制度的基础。在第二个时期,建国后的民事审判因当时法律制度的缺位、司法人员的稀缺及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等因素,法院调解依然是解决民事审判方式的首选。同时,由于该时期强调阶级斗争,所以法院调解也是定位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以人民为本。第三个时期以1982年及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为依据,法院调解在基本法中得到确立和发展,随着当代中国主要矛盾的转变,法院调解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个体,体现为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第四个时期是本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诉讼面临的现状和国际民事司法改革总体趋势的影响,法院调解又得到重视和发展,并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司法举措。相对于法院调解而言,人民调解较为简单,当代人民调解制度也随着中国的发展变化而变迁,建国前的发展源于工人、农会运动,和法院调解一样为团结人民群众发挥制度效应。建国后的人民调解制度也经历了从立法确立到不被重视及时下的重兴,笔者通过史实的陈述,分析了其中的社会、政治等方面的原因。第三章是关于当代中国调解制度及相关理论问题的变迁研究。由于调解制度本身的起起落落,关于调解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也是争论不休。本章中,笔者首先从2002年前后的法院调解实践情况分析,剖析法院调解在实践中的遭遇迥然不同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就一直以来学界关于法院调解的强制性进行制度及理论层面的探究,并结合几年来法院调解改革的种种设想,分析法院调解改革的应有目标。人民调解作为诉讼外调解的主要方式,也应当有其制度定位及作用定位,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也应当有其区别于法院调解的合适坐标。同时,调解作为一种文化和制度的重要特征,也影响到我国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中,所以笔者以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为例,分析了调解在仲裁中的影响和作用。第四章是笔者在进行历史的研究后自己的思考。一方面对调解在当今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应然与实然功能进行了研究,另一方面是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调解制度进行的比较宏观的设想。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需要的就是有价值的。调解制度正是如此,笔者试图通过对当代中国调解制度和理论变迁的研究,为调解制度的变革研究提供一些有益的背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