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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2018年,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整整40年的历程,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不仅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带动了私人财富的巨大累积。四十年也使得在改革开放中富起来的“富一代”们开始走向迟暮。如何对家族财富进行有效管理、传承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度(use),在美国发展壮大,而后为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我国也引进了该制度,家族信托现已成为国际上富人解决家族财富传承问题的最有效的一种法律制度。相较于一般信托,家族信托具有委托期限长、受益人不确定、信托目的特殊等特征,因此在受益人权利保护方面也有所不同。但是,家族信托目前在我国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是发展非常缓慢。究其原因,除了中国人传统的历史文化因素之外,更多的原因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适应家族信托的发展,信托实践中的一些障碍并未解决,委托人最为关心的受益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不得而知,这些都在阻碍着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信托制度作为英美法上一个非常成熟的制度,其法律关系的基本架构是委托人、受托人、信托受益人围绕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就信托的本质而言,它是为信托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受益人是信托利益的最终获得者和信托目的归宿者,信托受益人及其权利理所应当在信托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如果其权利得不到维护,信托制度难以推行和发展。我国信托法颁布于2001年,虽然有多条法规都对信托受益人权益的保护作了相关的规定,然而在家族信托受益人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比如委托人享有的权利过多,且多与受益人相冲突,缺乏受托人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的判断标准,受益人解任权的规定不够明确,以及对私益信托能否设置监察人未做规定等。以上无论是委托人设立信托,受托人履行义务,受益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还是监察人的设立,最终都可归结于信托受益人及其权利的保护这一问题。本文的写作角度是从家族信托的各个关系人出发,即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只在公益信托中有所规定的监察人,他们应该如何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最大限度的去保护受益人的权利。以及当他们之间出现权利冲突的时候,如何从受益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去平衡他们的关系。本文第一部分是受益人权利保护的基础理论,对家族信托及其受益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介绍了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这有助于我们接下来文章的研究。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家族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不足,主要是针对目前信托法中的一些问题,从信托当事人各个角度分析了相关的问题。第三部分是相关问题在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考察和经验借鉴,第四部分针对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