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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全球经济竞争愈加激烈的今天,世界各国不约而同的致力于反垄断法的出台和改革,试图通过反垄断法的合理使用,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迅速发展本国的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逐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否可以得到长足的发展,反垄断的有效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亦是如此。所以我国分别在2008年和2012年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不仅意味着我国反垄断法制度正在不断地走向成熟,这表明了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发展已是大势所趋。在近年来各国的的司法实践当中不难发现,反垄断法公共实施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如导致政府失灵、权利寻租等现象的产生,与此同时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反垄断实施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私人诉讼制度的规定却只有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尽管在随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并细化了有关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私人诉讼程序与公共执法程序的关系等若干问题,但实际操作起来该司法解释之规定仍有不合理和未详尽之处。本文从激励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视角入手研究这个课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希望可以通过这个角度能够对我国反垄断法及其中的私人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化的意见。我国反垄断法及其私人诉讼制度的完善,不应仅仅关注实体法的部分,也应当对如何构建合理的私人救济渠道予以关注,即在私人救济的程序法设计方面做出改革和创新,为私人主体提供更加经济、便利、有效的救济渠道。为能够最大限度的激励当事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应赋予私人主体一定的权利和利益、降低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提高其寻求法律救济途径的意愿和能力,从多个角度入手切实提高私人主体参与反垄断民事实施的积极性。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研究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的目的、现状、范围和方法;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基本概念,并论证了激励作用在促进反垄断私人诉讼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三部分介绍并分析了美国、德国和日本在损害赔偿、集团诉讼、诉讼费用和证据规则等这几方面制度设计的特殊之处;第四部分就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指出不足之处;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合理化意见,即在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制度中应确立双倍损害赔偿制度、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减少诉讼费用并完善证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