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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兆军案是2001年发生于广东省四会市的一起特殊职务犯罪案件。莫兆军本是四会市法院的一名民事法官,2001年,他审理了李兆兴状告张坤石等四人借款纠纷案,李兆兴手持借条请求法院判定张坤石等四人还款,张坤石一方否认借款事实存在,但没有提供证据。莫兆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张坤石一方,判其败诉,后张坤石夫妇在法院门口服毒自杀。后经查实,借条确系伪造,法官莫兆军被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虽然莫兆军最终被判无罪,但是离开了法官的工作岗位。该案在当时造成了极大影响,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至今仍有很大的启示意义,该案集中反映了司法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本文旨在深入分析该案反映的司法问题,在此基础上评价莫兆军的做法。全文从案件得出问题,又以得出的结论分析案件,使理论问题更具有实践性,也使案件分析更透彻。本文主要分析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民事裁判的事实基础问题。以什么作为民事裁判的事实基础决定了莫兆军的做法是否合适,因此首当其冲分析。对该问题的分析,从“法律事实说”和“客观事实说”入手,分析两种观点的理由,在此基础上得出自己的观点。二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冲突选择问题。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方面,二者冲突也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本案同样存在该问题。对该问题,本文首先分别分析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然后进一步阐述两者的关系,最终得出两者冲突时该如何选择。在论述中,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分析。三是法官释明权及调查取证权的行使问题。以上两个问题,自然而然引出该问题,释明权及调查取证权的研究是对本案中莫兆军审理民事案件不足之处的完善,这同样也是司法实践中很多审判人员遇到的问题。对该问题的分析,主要以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为基础,以此分析莫兆军的做法。除了以上问题,文章最后简要说明本案中存在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