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刑法总论的体例研究刑法各论中的受贿犯罪,以实现刑法各论中个罪的体系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具体而言就是以鲜明的研究立场为核心理念贯穿全文,从实践中的问题出发,通过研究路径的设定和研究方法的选择,体系性的研究受贿罪中的相关问题,将目光往返于“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之间,实现多层次问题的互动和提升。本文中的问题可以分作两个方面、三个层次和六个大类。两个方面是指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三个层次是指一般疑问、制度问题、理论问题;六个大类是指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弱点问题、盲点问题和交点问题。主要内容如下:导论。主要以“问题性思考和体系性思考”为中轴研究问题引入和体系构建的相关问题。其中第一节以选题缘由引出问题:从受贿犯罪的现实思考、检察实务的切身体认、刑法理论研究的需要、受贿犯罪问题的研究现状四个方面分别确保选题的实践性、目的性、理论性和针对性,以研究问题作为起点。第二节以研究理路和方法构建体系:由研究立场明确思想、用研究路径保证方向、择研究方法实现目的,最终实现体系的构建。第一章对应刑法学的绪论部分。以刑法绪论的格局为研究体例研究刑法绪论与受贿犯罪相关问题。其中第一节研究受贿罪法规的调整对象。该问题是以刑法概说中的刑法的调整对象为原理论,通过对刑法调整对象的标准和内容的解读,具体化为受贿犯罪的调整对象;第二节和第三节以刑法不得已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研究受贿犯罪刑罚的根据和裁量的方法。其中第二节是以罪与罚为基本范畴,并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入罪和性贿赂行为出罪问题为正反方面的例子进行研究。第三节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介绍当前我国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情况,以刑法解释学为基础通过分类举例的方式,介绍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对刑法解释学的贯彻。第二、三、四章对应刑法学的犯罪论部分。以犯罪论为体系,并按受贿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修正形态的逻辑顺序研究犯罪论与受贿犯罪的相关问题。具体如第二章主要围绕“犯罪概念”的基础理论和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研究受贿犯罪的本质、本质特征及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在受贿犯罪规定中的体现。受贿犯罪的本质是“恶”“,而其本质特征是罚”,两者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具体而言受贿罪的本质是指受贿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这一秩序的敌视、蔑视和漠视、轻视态度。而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指受贿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在研究受贿犯罪本质特征的基础上将犯罪客体引入犯罪概念的研究范畴,并以此分析得出受贿犯罪的一般客体,即受贿犯罪的罪与罚的问题;受贿犯罪的同类客体,即受贿犯罪的名与实的问题;受贿犯罪的直接客体,即受贿犯罪的种与属的问题。另外,我国犯罪概念中有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就是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它反映出了我国刑法中通过罪量因素进行出罪的规第三章主要是在研究受贿犯罪本质的基础上研究受贿犯罪的特殊本质,即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各要件之间的辩证关系问题,并按照受贿犯罪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顺序对受贿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其中在客体要件部分以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及该状态的改变为内容研究受贿犯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结果;在主体要件部分主要研究主体要件的含义、定位、适格、效应问题,重点研究主体要件适格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包括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和密切关系人在内的关系人主体的范围问题;在主观要件中承接受贿犯罪本质的研究,阐述了受贿犯罪行为人人格缺陷的形成,并在研究受贿犯罪主观要件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基础上,对受贿犯罪主观要件的核心地位进行了论证;在客观要件中主要是将其分为职务要件、手段要件和利益要件三部分进行研究。其中职务要件主要研究一般受贿犯罪、斡旋受贿犯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职务要件;手段要件主要研究收受、索取、期约三种基本行为手段及其表现形式;利益要件主要是研究三类犯罪中利益要件的存废问题、归属问题、属性问题、解析问题和标准问题。第四章主要内容是在研究受贿罪犯罪构成一般形态的基础上,研究受贿犯罪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共犯形态、未遂形态。受贿犯罪的修正形态中,笔者主要研究受贿犯罪的共犯形态和未遂形态。第一节共犯形态主要是在研究共同受贿犯罪构成一般问题的基础上,对受贿犯罪的共犯形态进行类型化的解读,将受贿犯罪的共犯分为一般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问题、特殊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问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三部分,进而对受贿犯罪的共犯与介绍贿赂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进行区分。最终以受贿犯罪共犯数额的认定收拢本节。第二节在对受贿犯罪未遂形态各理论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取财说”的标准,并在对其进行法益侵害、罪刑均衡和刑法规定三方面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例示:未办权属变更问题的认定、收受后退还或上交的认定、长期感情投资问题的认定。第五章对应刑法学的刑罚论部分。主要研究受贿犯罪的刑罚问题。在刑罚论的研究日趋受到重视的学术背景下,受贿罪的刑罚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研究刑罚论的基础理论:刑罚论的理论定位和刑事可罚性的根据,并提出受贿犯罪的刑罚所面临的四类问题:受贿犯罪立案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受贿罪罪行不均衡问题,包括法定刑与宣告刑之间的不均衡、此类罪与彼类罪之间的不均衡以及同情节与同情节之间的不均衡三个方面;刑罚种类配置问题,包括罚金刑的缺省和资格刑的单一;刑法裁量问题,包括量刑情节倚重数额、法定从宽情节问题。第六章是大刑法学概念的体现。主要是在更为广阔的视野上,以刑事一体化为学术背景。以上五章均是在刑法之内研究受贿犯罪问题,而按照刑事一体化的理论,必须将刑法置于更为广阔的视野中才能更清晰的认识刑法。正基于此,笔者才另设一章以“关系群”的方式扩展研究视野。第一节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为内容研究此法与彼法之间的关系,并基于刑事诉讼法程序价值的独立性而研究刑诉法中受贿犯罪的程序问题,基于刑法和刑诉法的一体性而研究两者的交错问题;第二节以“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的关系”为内容研究法内与法外之间的关系,在研究两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规避法律规定的“不破不立”、超越传讯时限的“配合调查”、超越法律底线的“辩诉交易”、相对合理主义的“双规双指”、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同办案”、受贿犯罪量刑的“案外因素”六个方面进行例示:第三节以“刑罚与非刑罚处罚方式”为内容研究此法与彼法及法内与法外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