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选择性执法意指行政执法主体对相同情况刻意区别对待,有的为,有的不为,以致侵害公民平等权的法律现象,其在本质上是一种歧视性执法。囿于我国当下司法审查机制存在的诸多缺陷,选择性执法的司法审查存在理论盲区和实践障碍。有鉴于此,本文以选择性执法的司法审查为核心,从对其基本理论问题分析入手,在综合考察域内外司法审查现状的前提下,对我国选择性执法司法审查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网络热议的“红谷滩交警选择性查违章”和“湖北孝感男子商场吸烟被拘留”两则选择性执法案例进行案情介绍,对案中所涉的焦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以下疑问:当下对选择性执法的质疑和批判只停留在舆论“讨伐”层面,是能否将其置于现行司法程序的框架下,从规范化和制度化层面对其进行法律约束,进而使“平等”由一种宣示意义的公众语词,转化为具有司法救济保障的“平等权”?第二部分:对选择性执法的概念、特点、法律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当前选择性执法”被泛化使用,其概念界定杂乱无章,不成体系。本文的“选择性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刻意区别对待行政相对人,对相同的情况,有的为,有的不为,以致侵害公民平等权的法律现象。第三部分:主要是必要性探讨。选择性执法具有挑战法的秩序价值、诱发违法投机心理、滋生执法腐败等方面的危害,阻碍法治进程,迫切需要外部监督。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当下选择性执法司法审查现状进行考察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从整体上看,我国选择性执法的司法审查呈现出消极保守的现状。造成选择性执法司法审查从民间“热”要求到司法“冷”回应之落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制度性缺陷是根本。第五部分:对选择性执法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提出构想,主要包括前提、诉请、诉求、范围、标准和补强六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