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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了刑事诉讼应该在民主监督程序之下,实现诉讼程序的民主化,最终实现刑事诉讼结构从控辩双方两造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形”到透明的以等腰三角形为底边、以民主监督的程序主体为顶端的三棱锥诉讼结构的转变。前者是刑事诉讼结构的平面模型,后者是刑事诉讼结构的立体模型。在法理的层面上,探讨了人民主权思想和权利制约权力思想,分别结合以下两个问题作为切入点,论证刑事诉讼民主监督程序的必要性:其一、为什么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强化民主监督程序?其二如果公民参与刑事诉讼是必要的,那么公民是否适合作为民主监督主体?在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中,先确立权力监督的必要,然后将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此为基础提出将作为外部的民主监督内化到刑事诉讼程序中。在这个日益关注个人自由的时代人们对民主程序有了更高的要求,关于这方面最为强有力的论证莫过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文章用社会契约的思想为刑事诉讼民主监督程序化奠定理论基础。在对第二的问题的回答中,强调人与制度配合的重要性,然后将人民性作为民主监督主体的抽象资格标准,进一步提出民众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具备一些基本观念作为民主监督主体的具体的资格标准。然后在实证层面上分别从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介绍外国刑事诉讼中的民主监督程序。基本上是分为正当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两条径路展开论述。首先,在侦查阶段,各国在该阶段的民主监督程序都比较稀缺,笔者通过考察德国和英美的情况,分析其中的原因。尽管如此,各国仍然对于强化侦查阶段的民主监督作出不懈的努力;其次,起诉阶段是民主监督程序比较发达成型的阶段,主要介绍了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准起诉制度和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最后在审判阶段,正当程序模式下,重点介绍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以及该制度晚近的新发展以及在各国具体法律环境下产生的变化,主要从陪审员资格和选任、陪审团组成表决方式、陪审团的职责待遇和权利等方面进行;犯罪控制模式下,主要介绍大陆法系则是适用参审制,以及其不同于陪审制的原因;最后介绍了各国颇具特色的民主监督程序,将这部分独立出来是因为,这些程序往往都贯穿诉讼始终,或者不具备基本的诉讼结构但是对于程序民主化意义重大,主要有庭审直播、新闻发言人制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最后,在介绍我国制度的基础上,分别对陪审制与参审制、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诉制度与准起诉制度、人大监督、庭审直播等制度进行论述,再对各国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通过比较得出对我国制度建设相对合理的改良建议。其中,重点研究了陪审制与参审制,人民监督员这两块内容,因为这些制度很接近透明的三棱锥刑事诉讼结构,具有典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