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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为重要的担保方式之一,保证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担保法》等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保证已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证人的许多权利的规定的相对简单和原则,加之在“保障债权”的立法价值的指引下,保证人的责任被过分强调而其应享有的合理权益却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保证合同的纠纷不断,保证人也变得极为难找。本文试图从保护保证人的视角出发,介绍日本此次民法典对保证制度的修改,反思我国保证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日本债权法修改的背景及理由。这部分首先简要介绍日本民法典的发展历程和历次修改概况,重点介绍2009年11月至今为止正在进行的日本民法债权法修改的状况。第二部分日本保证制度修改的具体内容。这部分主要详细介绍此次日本债权法修改对保证制度修改的具体内容。具体涉及保证人抗辩权的完善、保证人追偿权及追偿范围的明确、以及共同保证人分别利益原则等问题的修改与讨论。第三部分日本保证制度修改中新增的加强保护保证人的条款。这部分介绍此次日本保证制度修改中提出的新增的关于保证人保护的条款。具体内容包括对个人保证的限制方法、债权人在缔结保证合同时提供信息之义务、依保证人请求提供主债务履行状况相关信息之义务、主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提供信息之义务、以及保证人责任的限制原则等五个方面。第四部分我国保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这一部分主要是分析与总结我国保证制度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国情对我国保证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笔者的见解。首先,我国应当对保证人进行必要的类型化、细致化的分类,规定根据保证人类型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责任,并根据不同的保证人类型分别明确规定其相应的追偿权的范围。其次,借鉴日本保证制度此次的修改,增加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关的通知义务。最后,适当增加保证人保护方法的规定,如,规定缔结保证合同时的说明提供信息义务、缔结保证合同之后提供主债务履行情况等相关信息义务等,以弥补我国保证制度对这方面规定的空白。第五部分结语。首先,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必须要转变立法价值取向,树立兼顾保证转移风险和分散风险的价值观,平衡各方利益,避免一味加重保证人的负担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其次,对保证制度加以修改加强对保证人的保护。具体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日本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对保证人予以合理的保护,以便保证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分散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