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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已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中最需解决的难题。随着环境问题被人们所重视,在人权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之上,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型权利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认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环境危机爆发的较晚,环境立法没有发达国家完善。但我国学者一直致力于环境权的研究,本文以环境权的国内法保护为题,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环境权的产生背景入手,阐述环境权产生的法理基础,论证环境权作为一项权利的合理性。环境权是因环境危机而被提出的新型权利,其以人权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为法理基础,是具有人权属性和社会权属性的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对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了阐述,本文认为环境权主体仅为公民。第二部分,以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为视角,介绍了美国、日本、欧盟的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为完善我国环境权法律保护提供了参照依据。并在介绍了国外环境权法律保护制度之后,对我国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现状进行了梳理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权的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从多方面对环境权法律保护体系进行完善。第三部分,在全面考察了我国现有法律对环境权的保护现状之后,认为我国环境权法律保护制度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环境权立法的缺失和法律对环境利益保护的不足。具体表现为宪法中没有规定环境权条款,环境基本法中没有明确环境权内容,其他法律对环境的生态性利益不够重视等。第四部分,以构建环境权的国内法保护制度为目标,从保障环境权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着手,在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为要完善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应将环境权入宪,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环境权内容,在各部门法律中创设或完善环境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