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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法定形式。人大代表按照法定程序享有对“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的权利。然而,自1954年将“人大质询”纳入宪法后,质询制度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人大质询权基本出于虚置状态。人大质询制度在实践中长期面临诸多问题和阻碍,主要表现为质询案数量少,全国范围内的案例屈指可数;少量的已成案的质询内容平淡,监督效果疲软;质询活动多流于形式,绝大多数被“内部处理”或“冷处理”。这些现象阻碍了人大质询制度的不断完善,损害了人大监督者、为民请命的形象,其危害是隐形的,但对人大功能的正常发挥的影响是严重的。长期以来,学界不断对改进人大质询工作提出各种对策。但不争的事实是,人大质询制度虽反复被强调,却依然闲置如故。本文认为,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没有理清阻碍质询制度发挥作用真正缘由。这些缘由包括:微观层面上,制度设计本身有疏漏,制度的周延续和适应性方面不足,难以支撑人大质询权的运作;中观层面上,人大机关工作氛围不利于开展质询工作,质询主体也缺乏主动行使权利的意愿,质询积极性不高;宏观层面上,党和人大的关系规范性不足,质询案常常陷入尴尬境地而夭折。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在深层次上阻碍质询监督的实现,同时,整个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也影响了质询权的开展。本文的研究目的不在于强调人大质询权的重要意义,也不在于针对质询权当前问题提出真知灼见的对策,而是在于通过对人大质询制度和代表权利的理论和实践的系统梳理,明晰人大质询权在人大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入分析人大质询权虚置、人大质询制度闲置的复合原因。只有在理论上充分厘清人大质询权长期虚置的真正缘由,我们对人大质询权的未来才有可能形成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