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获得一个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依法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的已发行的有投票权的股份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属收购中的股份收购,为公司收购的典型形式,是如今风靡全球的公司兼并和资产重组的主要途径与表现形式之一。依据不同的标准,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划分为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友好收购与敌意收购、现金收购与换股收购等不同类型。 股东权益,即股东的权利与利益,由于权利与利益的互为目的与手段,股东的利益往往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一股东权来表现。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权的保护是现代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无论是相对收购的发起人(即收购者),还是相对被收购公司(即目标公司)的经营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均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已经被相关理论与实践证明为解决“国有股比例过大且不能流通”这一长期困扰中国证券市场的瓶颈问题的较佳途径。然而,正因为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收购中更易发生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从而打击广大股东的热情,抑制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效力的充分发挥,阻碍国企改革的进程。因此,注重上市公司收购中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为了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股东平等、信息公开、确保公司经营者忠于股东利益、禁止证券欺诈和内幕交易。 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证券法》均设有专章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规范。其中《暂行条例》基于限制收购之立法取向而有较多的保护投资者的规定,1998年底出台的《证券法》则针对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改限制收购为鼓励收购,却多少忽视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加之《公司法》颁布较早,不少规定已不合时宜,更为我国的收购实践留下了隐患。综合各相关法规,我国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协议收购缺乏具体规定,不利于对转让股权的国有股东及未参与股权转让的其他股东的保护,容易导致腐败和内幕交易;二、要约收购存在体系混乱、收购豁免立法与实践的矛盾、收购豁免条件与程序的欠缺、收购后续行为规定不够全面、未规定收购价格与收购方式等诸多缺陷;三、信息披露制度中缺乏关联持股人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规范、且规定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及时,不足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四、未规定收购方的资金来源,限制了收购方的融资渠道,且易使收购方利用 法律空白,进行不合理的融资收购,损害股东权益;五、缺乏对反收 购措施的规制,使实践中的反收购行为无法可依,井为目标公司管理 层滥用反收购措施提供了温床;六、未就实践中已出现的外资收购。 委托书收购、管理者收购与职工控股收购等几种特殊收购形式进行砚 范,法律上的空白不利于股东权益的保护。 为了弥补上述不足,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隆, 加强股东权益保护:一、确立以要约收购为主,以协议收购为辅Mif: 市公司收购制度,完善要约收购,具休规范协议收购。具休而宫,针 对要约收购就是要重建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设立自愿要约收购制度, 赋予股东一定条件下的要约承诺撤销权,进一步规制收购后续行为, 并适当规定收购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协议收购则需明确其适用他闲, 规范其信息披露。二、强化信息披露。主要应增加关联持股人的披露, 井赋予目标公司管理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且详细规范收购前及收购 过程中的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须公开的信息。三、明确收购的资金来 源,允许进行多渠道的融资收购。四、规范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反收购 行为,明确反收购适用的条件及可以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五、规么委 托书收购与管理者收购(包括职工控股收购入 明确其适用条件,严格 其信息披露。六、允许并规范外资收购。解除外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 的禁令,但须禁止或限制外资在某些特殊部门的持股比例,且严’格外 资收购的信息披露。 我国法学界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研究本来就不多(更多的是经济学 者及证券界人士在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入 从股东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进 行研究的更是寥寥,因此本文从研究角度而言有一定的新意。与此同 时,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亦有所突破,综合运用了概念法、比较法、法 条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对本文命题进行了阐述。除此之外,本文抿川 了不少新见解,如为上市公司收购重新下了定义,提出重建强制要约 收购制度,明确了协议收购的适用范围及其信息披露项目,对卜市公 司收购的最新衍生形式一委托书收购与管理者收购的法律规制进行了 初步的探讨。然而,上市公司收购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