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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我国自2013年以来重启新一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市场主体数量激增、“宽进严管”的现实背景下,工商部门原有的市场主体监管模式显现诸多不足、亟需转型,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被赋予崭新及更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指出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历年实践中,存在信用数据归集全面性、评价指标确立科学性、分类监管实施效能性、违法失信惩戒有效性等问题,这有法律支撑不足、系统不够完善和惩戒不够有效等多方原因。对此,本文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基本的职能定位,通过系统分析方法指出,工商部门要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指引,沿着企业市场准入(出生)-运行(存续)-退出(消亡)的生命轨迹,在企业准入登记、经营存续和注销清算各个环节,紧紧围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这一关键核心,通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实施载体)、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动态监管)、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失信惩戒)等各项制度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信用监管的体系化构建。 对于工商部门实施企业信用监管的完善途径,本文认为需要秉承法治化、公示化、公平化、社会化的理念,以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公众监督、中介评价、文化支撑的系统建设来共同构建企业诚信体系,同时还需建设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失信惩戒、失信修复四个必备机制。本文期待通过上述对策和建议的阐述,提出个人拙见,为工商部门有效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营造全社会诚实守信环境尽一些绵薄之力。